同居期间付出的财产分手后是否可以取回
发布日期:2013-09-11 作者:任文娟律师
案情:
安某与王某某是同乡,于2011年1月在老家举行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同居期间曾购得两处房产,房屋均登记在王某某名下,在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期间,安某曾多次用两张不同银行卡转账给王某某共计30余万元,用于偿还房屋贷款,后因生活锁事不断争吵,王某某多次提出分手,至使感情破裂。安某与王某某分手后能否取回同居期间付出的30余万元财产?
律师解答: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1989年 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2001年实行的《婚姻法解释(一)》已将“非法”二字删除,称为“同居关系”。据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分割同居财产案件时,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成为对于同居财产分割的惯例。
适用此条规定,需要把握三个要点:第一,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第二,“共同所得”。构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第三,“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从本案来看,安某与王某某已举行过婚礼,按当地习惯,在外人眼里已视同为夫妻,且双方一直共同生活,男方收入大部分交于妻子,只留少部分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用,双方同居期间所购得房产,部分贷款由安某将收入转到妻子账户后偿还,故依据法律规定,如安某有确定、有效的证据,可以取回同居期间用于支付房屋贷款的款项。
来源: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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