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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债妻子共同还债吗?

发布日期:2013-09-11    作者:任文娟律师
丈夫借债妻子共同还债吗?
案例
    孙某男和王某女自从2003年结婚以来,夫妻感情比较融洽,可是好景不长,婚后没几年,孙某男突然迷上网络赌博,渐渐沉溺其中。为了赌博,他辞去了工作,为了赌博,他输光了积蓄。王某女屡次规劝丈夫,可孙某男丝毫没有悔改的迹象。感觉绝望的王某女于去年春节后提议离婚,孙某当即同王某女去法院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离婚后,王某女本以为再也不会有人来向她讨债了,没想到,没多久,她就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原来,孙某男在前年向曾某借款4万元,还款期满后他无力偿还。曾某便将孙某男及其前妻王某女一起告上法庭。
庭审情况
    开庭时,孙某男承认这笔钱是他个人所借,并且已经被他在网络赌博中输光,他愿意今后分期付款偿还曾某。但曾某考虑到孙某男没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偿还能力非常有限,所以坚持要求王某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王某女认为自己对这笔借款毫不知情,孙某男也没有将这笔钱用于家庭共同支出,更何况现在两人已经离婚,再让他一起还债无论如何不能接受。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债务属于孙某男和王某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的共同债务,王某女应对孙某男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判决两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4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除外。”
本案中,被告孙某男和王某女既没有举证证明两人有婚前财产约定,也不能举证证明孙某男在向曾某借款时已明确表明为他个人借款。由于该笔借款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被告王某女应对其前夫孙某男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如果王某女认为依据孙某男对本案借款的自认或者双方之间的约定,应由孙某男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她可就其今后对原告的实际还款部分向孙某男另外追偿。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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