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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业鸥、赵超、杨勇、龙泽鼎、 杜沙、许林寻衅滋事案—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3-09-15    作者:110网律师
皮业鸥、赵超、杨勇、龙泽鼎、 杜沙、许林寻衅滋事案—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一、基本情况
案由:寻衅滋事
被告人:皮业鹏,男,19岁,汉族,湖北省 仙桃市人,无业。
被告人:赵超,男,17岁,汉族,湖北省仙 桃市人,无业。
被告人:杨勇,男,17岁,汉族,湖北省仙 桃市人,无业。
被告人:龙泽鼎,男,18岁,汉族,湖北省 仙桃市人,无业。
被告人:杜沙,男,17岁,汉族,湖北省仙 桃市人,无业。
被告人:许林,男,18岁,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业。
上列被告人于2002年7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2002年6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皮业鹏、赵超、杨勇、龙 泽鼎、杜沙、许林携带自制手枪和刀,窜至仙桃三中附近,拦住途 经此处的许坤(男,20岁)、陈亮(男,18岁),以许坤与皮业鹏 有过节为由,将许坤、陈亮二人挟持到仙下河边。赵超拿出枪顶在 陈亮的腰间,并朝陈亮的眼睛打了一拳,随后,赵要陈躺在地上, 对陈拳打脚踢。其余五被告人则对许坤拳打脚踢,随后,皮业鹏要 许坤脱掉衣裤后,皮、龙、杨等人又用皮带抽打许,赵超也对许拳 打脚踢,接着,赵超等人又要陈亮跪在地上当马骑。而后,被告人 一伙又向许坤要钱。许被逼同意回家拿出3000元给被告人一伙。 于是,六被告人押着许、陈二人乘出租车到许坤家,皮业鹏、赵 超、杨勇跟随许坤进屋,许坤对其父母说:“我在外面砍了人,要 跑路,你快给我钱。”许坤母亲说没钱,皮业鹏又拿出枪威胁许坤 父母,许的父亲许想新被迫借了 100元给被告人一伙后,被告人一 伙又押着许、陈到仙桃城区南苑网吧,并且在该网吧旁的一巷子内 对许再次殴打。许被逼说到其姑妈家拿钱给被告人一伙。六被告人 又将许坤、陈亮挟持到清水湾附近(许坤姑妈家所在地),许以其 姑妈出去卖菜不在家为由拖延时间。次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一伙 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许坤的损伤程度属轻 伤。据此,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皮业鹏、赵超、杨勇、龙 泽鼎、杜沙、许林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辨护人辨护意见
五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殴打他人及索要钱财的事实不表示异 议,但在庭审中辩解殴打被害人许坤等人时并不是为了索要钱财, 是许坤主动提出给钱的。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罪名错误。被告人一伙殴打许坤等人 是因为与许有过节,许坤为免受皮肉之苦而主动提出给予钱财。因
此,被告人一伙主观上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争强好胜,寻 求精神上的刺激,是寻衅滋事的故意,否认被告人一伙有抢劫的 故意。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
仙桃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2年6月18日晚12时 许,被告人皮业鹏、赵超、杨勇、龙泽鼎、杜沙、许林携带自制手 枪和刀,在本市城区三中附近发现与皮业鹏有矛盾的许坤路经此 地,被告人一伙即拦住许坤及其同行人员陈亮。赵超拿出枪顶在陈 亮的腰间,皮业鹏打陈一耳光,后又将许坤、陈亮押到城区仙下河 边。赵超朝陈亮的眼睛打了一拳,令陈躺在地上,对陈拳打脚踢。 与此同时,龙泽鼎和皮业鹏等五人一拥而上,对许坤拳打脚踢。皮 业鹏要许坤脱掉衣裤后,皮、龙、杨、杜等人拿着皮带打许坤的背 部,赵超也对许踢了几脚。随后,赵超、杜沙、许林要陈亮跪在地 上当马骑。许坤被打得求饶说,你们不要打我了,家里有3000元 钱,我给你们。六被告人押着许,乘出租车到许坤家,皮业鹏、赵 超、杨勇跟进屋,许坤对其母亲说:“我在外面砍了人,要跑路, 你快给我钱。”许母说没钱,皮业鹏拿出枪说,这又不是好玩的, 快给3000元我们逃路。许母要许父许想新出去借了 100元钱给许 坤。被告人一伙随后将许坤、陈亮押到仙桃城区南苑网吧,被告人 一伙在网吧上网,将许坤、陈亮限制在网吧,与许、陈二人吃夜宵 后,又分别将许坤拉到网吧旁一巷子内对许进行殴打,许坤说带被 告人一伙到其姑妈家拿钱。晨5时许,被告人一伙又将许、陈二人 押到清水湾附近(许坤姑妈家所在地),许坤以其姑妈出去卖菜不 在家为由拖延时间。8时许,路人经过被告人一伙休息的草垛时, 见其一伙行踪可疑遂报案。随后,被告人一伙被公安干警抓获。经 鉴定,许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二)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许坤陈述以前与皮业鹏、赵超、姓杨的有过节。 2002年6月18日晚12时许,皮业鹏、赵超、龙泽鼎等6人带我 和陈亮到仙下河边,对我们拳打脚踢,还用枪威胁我们,要我们跪 下当马骑。又问我有没有车,我说:“家里只有3000元钱,给你们 算了,你们不要打我了。”然后他们用的士押我和陈亮到我家拿钱。 我编假话骗我妈,说我在外面砍了人,要2000元跑路。只要到 100元。因没搞到钱,他们把我们二人带到交通路网吧城旁一巷子 内轮流对我拳打脚踢,我只好说带他们到姑妈家再搞钱。早晨6点 钟,我们二人被他们带到我姑妈家所在地的淸水湾村。没拿到钱, 他们被公安干警抓获。
被害人陈亮陈述同许坤的陈述。
书证
辨认笔录:两被害人对六被告人进行辨认并确认。
证人证言
被害人许坤的父母许想新、喻明凤证实:那天晚上1点多钟, 许坤一进门就问:“妈,有没有钱啦,快拿钱救命。” “我们在餐馆 和别人打架,把别人打了,现在要跑路。”同许坤一起进来的三个 年青人也不停地劝我快拿钱,称包内都装的武器,万一被抓住了不 得了,快点给钱他们逃路。许父借了 100元给许坤。
物证
提取作案用的枪、刀各一把。
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许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被告人供述
(1)皮业鹏供述:只认识许坤,听龙泽鼎说许坤在读书时找他 要了 300元钱,所以要报复许坤,我当时只觉得好玩就打。以为许 偷车,找他要车骑。许坤说没车,他怕再吃亏,就说家里妈妈那儿 可以拿到3000元。但只拿到100元。在南苑网吧买饭给许坤吃, 并问他舒不舒服,许说不舒服,我们就又轮流把他拉出去打。许坤 说找他姑妈搞500元钱。
赵超供述:是许坤提出回家给钱,让我们不打他。是许坤 被打后,他说去姑妈家拿钱。
龙泽鼎供述:许坤曾说过要打我们,还找我们要300元 钱。许坤以前打过一个叫李亚俊的朋友,我是为朋友报仇。他们为 什么打我不清楚。
杨勇供述:我们与许坤有矛盾。在仙下河,龙泽鼎问说: 你是找我们要300元钱,给你。我们对他们拳打脚踢。许坤求饶 说:你们不打我,我可以给你们钱。我说:你拿2500元。在南苑 网吧,我们又打许坤,因为他说给2500元,但只给了 100元。许 坤求饶说可以去拿400元钱。
杜沙供述:许坤自己说到他家拿钱,不知为什么到清水湾
村。
许林供述:我们几个看许坤不舒服打他。
四、判案理由
仙桃市人民法院认为:六被告人在主观方面,缺乏非法占有他 人财物的犯意的提起及合意。在客观方面,无为图财而对财物的持 有者、有权处分物的所有者或者妨碍劫取财物的管理者使用暴力和 胁迫手段。在客体上,其侵犯的是公共秩序。六被告人公然藐视国 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强拿硬要,情节严 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亊罪。辩护人提出的六被告人的行为构 成寻衅滋亊罪的观点是正确的,应予采信。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罪名错误,应予纠正。
五、定案结论
仙桃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第 25条第1款,第17条第1款、第3款,第55条第1款,第56条 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皮业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附加剥夺政 治权利1年;
被告人赵超、杨勇、龙泽鼎犯寻衅滋事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
年;
被告人杜沙、许林犯寻衅滋事罪,各判处有期徒刑2年。
六、法理解说
仙桃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在寻衅滋事过程中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是定寻衅滋事罪还是 定抢劫罪,存在较大分歧,分歧的焦点在于如何区别寻衅滋事的主 观故意和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一种严重破坏 社会公共生产、生活、工作秩序的犯罪,其侵害客体是社会的公共 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通常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 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 序的行为。刑法将其行为概括为四种类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 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 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 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里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 取乐等不健康的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素不相识的人。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多次随意殴打 他人等。“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 等不健康的心理,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追 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经常习惯性地追逐、拦 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或激起民愤,引起被害人自杀等后果 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用蛮不讲理的 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里的商品以及他人财物,或者随心所欲地 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 物,情节严重,是指铎拿硬要或者任意损致、占用公私财物数量较 大,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 財物的,致使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在公共场所起哄 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心理,在公共场所无 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铎拿硬要公私财物作为寻衅滋事犯罪的一种情形,往往容易与 抢劫罪相混淆。从客观方面看,两种犯罪通常都有以暴力或暴力相
威胁的行为,两者都接受了被害人的财物。但两者又是根本不同的 犯罪。从主观上看,抢劫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寻蚌 滋事罪的目标主要是逞强好胜,寻求刺激,满足行为人不正常的心 理需要等。从侵害的客体看,抢劫罪侵害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由此决定了两者在客观方面 的不同,抢劫罪也有发生在公共场所的,公然抢劫他人财物,绝大 部分是发生在偏僻、不容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 行为则绝大部分发生在公共场所,有多人在场的情况下,实施犯罪 行为的人以团伙或公共犯罪为多。区别两种犯罪的关键在于全面研 究行为发生的背景和经过,看被告人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 的,或是以打闹取乐、逞强好胜为目的,或是直接的以暴力手段或 暴力威胁向他人索要财物;是在追求取乐、好胜的过程中随意的、 没有目标和目的的拿取、接受、索要他人财物,还是故意的索取、 强占他人财物。结合本案进行分析,六被告人在街上闲玩时遇到了 与皮业鹏等人有矛盾的许坤及同伴陈亮后,即将二人带到仙桃市城 区仙下河边进行殴打、侮辱,当许坤忍受不了殴打,提出给钱后, 被告人一伙押着许坤到其家,许坤向父母谎称其在外政了人,要钱 出逃,许坤的父母给钱是因为许坤说其在外面砍了人,要钱跑路的 情况下给的。客观上六被告人虽然对被害人许坤、陈亮进行了殴 打、侮辱,但并非是为了劫取许坤、陈亮的财物,而是泄私愤随意 殴打被害人。当被害人许坤与被告人一伙骗取其父所借的100元 后,许坤、陈亮又被押至一网吧,在网吧附近一巷子里许坤再次遭 到被告人的殴打。在蹁取许坤父母财物的过程中,虽然被告人皮业 鹏在许家拿出枪对许坤的父母进行威胁,但主观上并不是一定要许 坤父母非拿出多少钱为目的,心理上仍然是随意性很大,给多少是 多少,并没有难为许坤的父母。因此认定被告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 有他人财物的共同故意证据不足。被告人一伙的主观上明显具有逞 强争霸、昱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因此,法院对被告人以 寻衅滋事定罪处刑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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