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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刘树林组织黑社会性质组 织案—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3-09-17    作者:110网律师
黄文、刘树林组织黑社会性质组 织案—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
一、基本情况
案由: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黄文,男,31岁,汉族,云南省耿 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系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勐撒 农场茶工。2001年3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刘树林,男,29岁,汉族,云南省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农民。2002年5月29曰 因本案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被告人黄文与刘树林于2001年2月中旬的一
天在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勐撒镇丙令村芒弄组的路上共谋,由二人 各拉自己的一群兄弟组建一个帮派,并取名为“鬼蝶帮”。商定后, 二人便积极发展成员,进行组建活动,制定帮规,明确每一位成员 必须在左臂上刺上“鬼蝶”图案,当月18日,黄、刘二人带各自 发展的成员共二十余人到勐撒农场中学旁的田坝中集会。宣布成立 “鬼蟝帮”,由黄文、刘树林做帮主,下设堂主、香主等,确定帮内 成员间的联系暗号为“鬼绕蝶身中,蝶落左其中”,同时决定以后 在勐撒农场的每一个街子天向外来做生意的人以一个摊位10元钱 收取“保护费”。同月25日,“鬼蝶帮”成员再次在中学旁的田坝 中集会,讨论收取“保护费”的事宜,并写下一张内容为“朋友, 为了你们的生意能更顺利发展,不受到任何人伤害,我们共同合 作,你们每家要向我们交10元钱的保护费”的传单,让成员陶汝 建、毕昆(二人另案査处)等人出示给农场街面上的外地商舨,同 时告知“保护费”从下一个街子天(3月4日)收起。在出示传单 的过程中,商贩戴启右有不赞同的看法,“鬼蝶帮”成员便将其摆 置的摊位掀翻予以警告。3月4日17时许,“鬼蜾帮”成员陆照田 (另案查处)在勐撒农场街上强行收取保护费时被査获。据此,耿 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文、刘树林的行为构成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文对检察机关指控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不 表示异议,未作辩解。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黄文构成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黄文的认罪态 度较好,其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在案中黄文虽系主 犯,但不应列为首犯。被告人刘树林对检察机关指控组织黑社会性 质组织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在庭审中表示自己没有与黄文共 谋,也未叫陆照田去收取过“保护费”。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査明:被告人黄
文与刘树林于2001年2月中旬的一天在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勐撒 镇丙令村芒弄组的路上共谋,由二人各拉自己的一群兄弟组建一个 帮派,并取名为“鬼蝶帮”。商定后,二人便积极发展成员,进行 组建活动,制定帮规,明确每一位成员必须在左臂刺上“鬼蝶”图 案。当月18日,黄、刘二人带各自发展的成员共二十余人到勐撒 农场中学旁的田坝中集会,宣布成立“鬼蝶帮”,由黄文、刘树林 做帮主,下设堂主、香主等,确定帮内成员间的联系暗号为“鬼绕 鴒身中,蝶落左其中”,同时决定以后在勐撒农场的每一个街子天 向外来做生意的人以一个摊位10元钱收取“保护费”。同月25日, “鬼蝶帮”成员再次在中学旁的田坝中集会,讨论收取“保护费” 的事宜,并写下一张内容为“朋友,为了你们的生意能更顺利发 展,不受到任何人伤害,我们共同合作,你们每家要向我们交10 元钱的保护费”的传单,让成员陶汝建、毕昆(二人另案査处)等 人出示给农场街面上的外地商贩,同时告知“保护费”从下一个街 子天(3月4日)收起。在出示传单的过程中,商販戴启右有不赞 同的看法,“鬼蝶帮”成员便将其摆置的摊位掀翻予以警告。3月4 日17时许,“鬼蝶帮”成员陆照田(另案查处)在勐撒农场街上强 行收取保护费时被査获。
(二)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证言
勐撒农场街子的个体工商户黄祁君、王翠芬、付公生、黄 胜利、李凤牛、申玉名、周润珍、周攀忠、李学贵等人证明:2001 年2月25日在做生意过程中,有几个小伙子来到摊位前说他们成 立了一个帮派,从3月4日开始交保护费,并出示一张写有“朋 友,为了你们的生意能更顺利发展,不受到任何人伤害,我们共同 合作,你们每家要向我们交10元钱的保护费”的传单。
勐撒农场街子的个体工商户戴启右证明:2001年2月25 日在做生意过程中,有几个小伙子来到其摊位前说他们成立了一个 帮派,让其从3月4日开始交保护费,并出示一张写有“朋友,为
了你们的生意能更顺利发展,不受到任何人伤害,我们共同合作, 你们每家要向我们交10元钱的保护费”的传单。戴启右不愿意交, 那几个人就将其摊位掀翻进行威胁。
勐撒农场街子个体工商户张海波证明:2001年2月25 日,有几个小伙子来到其摊位前说他们成立了一个帮派,让其从3 月4日开始交保护费,并出示了一张写有“朋友,为了你们的生意 能更顺利发展,不受到任何人伤害,我们共同合作,你们每家要向 我们交10元钱的保护费”的传单,3月4日,有一个人来到其摊 位收保护费,其就给了那个人10元钱,后来又从公安机关领回了 10元钱。
“鬼蝶帮”成员刘智剑、杨涛发等人证明黄文邀约其加人 “鬼蝶帮”,并于2001年2月18日、25日两次在勐撒农场中学旁 的田坝中集会,参加集会的有二十余人,推举黄文、刘树林为帮 主,封了一些人为堂主、香主,并决定在勐撒农场街子从3月4日 起开始收保护费作为活动经费,每位成员要在左臂上刺“鬼蝶”标 志,规定了联系暗号。
“鬼蝶帮”成员李国荣、杨玉成、王志明、姚树荣、杨志 华等人证明刘树林邀其加人“鬼蝶帮”,并证实2001年2月18日、 25日两次集会的情况。
“鬼蝶帮”成员杨松证明其于2001年2月25日上午在家 中由黄文授意写了一张“朋友,为了你们的生意能更顺利发展,不 受到任何人伤害,我们共同合作,你们每家要向我们交10元钱的 保护费”的传单,交给陶汝剑、毕昆二人去给商舨传看。
“鬼蝶帮”成员陶汝剑、毕昆证明黄文邀其加人“鬼蟝帮” 及2001年2月18日、25日集会的情况。25日那天上午在杨松家, 杨松写了一张传单,交给二人,二人带着几个人便拿去给商贩传 看,传看过程中,有一个人不服气,就将那个商贩的摊位掀翻以示 警告,传单在传看完毕后,被黄文烧毁了。
 “鬼蟝帮”成员陆照田证明刘树林邀其加人“鬼蝶帮”及
年2月18日、25日集会的情况。3月4日,其在一个摊位前 收了 10元钱的保护费。
物证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陆照天身上依法扣押了 10元钱,而后又 退还给了张海波。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黄文对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供认不讳。庭审 中,被告人表示成立“鬼蝶帮”的目的是为了打架,不受人欺负, 设想以后再开赌场,抢有钱人。
被告人刘树林对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供认不讳。在 庭审中,被告人辩解成立“鬼蝶帮”是黄文提出的。
四、判案理由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文、刘树 林无视国法,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应予以相应刑罚的公诉意 见成立。
五、定案结论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294条第1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黄文犯组织黑杜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刘树林犯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六、法理解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1997修订刑法新规定的一个罪名。 1997年修订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 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 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 质组织的,处3牟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294条对 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实践中如何认定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 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问題作出了具体的解释,“黑社会 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 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 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 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 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 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 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上述解释,结合本案实际,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案被告人黄文、刘树林为称霸一方,谋 求经济利益,经预谋,纠集数十人,成立“鬼蝶帮”组织,自任帮 主,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 非常明显。黑社会性质组织“鬼蝶帮”成立以后,被告人积极筹 备,精心设计和印制了欺行霸市、强行向市场客户收取保护费的传 单,其成员还在集贸市场内进行传播,一旦有人对收取保护费表示 不同看法,即“将摊位掀翻在地以示警告”。在实施过程中,已有 成员向客户收取了保护费,这些行为对健全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完全符合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 组织罪的特征。人民法院结合本案性质、情节,以组织黑社会性质 组织罪判处两名犯罪嫌疑人一名有期徒刑5年,一名有期徒刑3年 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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