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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刑事 扑朔迷离 魔高一尺 道高一丈

发布日期:2013-09-24    作者:110网律师
  [简介案情]     2008年2月,宜昌某厨业工程公司与孝感市某度假公司签订厨房设备制安合同。合同约定,货款分四次支付,且清楚注明通过银行转帐,厨业公司任何个人均不得收取现金。然而,在实际履行中,第一次付款时,度假公司并未通过银行转帐,而是由厨业公司人员领取现金并出具收条。在第二、三期款付款期限届至时,度假公司让某厨业公司出具第一次付款及后两次将付款项的发票,并承诺将货款汇入厨业公司账户。厨业公司因未收到后续款项而拒绝进场安装,双方僵持不下。2008年5月,度假公司以厨业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厨业公司以约双倍返还货款并解除合同,且2起诉金额包括其未付部分,但由于发票已交付了对方,收款方式上自己又有收取现金的先例,因而无法证明自己没有收取后两期货款,证据上对己方十分不利。回想与度假公司洽商及合同履行的种种细节,感觉对方一开始就有意借合同进行诈骗,而且手段巧妙,好似无懈可击。民基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对方进行了多次谈判,在无实质进展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经过多方努力,度假公司承认基本事实,双方和解,厨业公司返还第一期货款,度假公司返还全部发票并撤回起诉。     此案虽尘埃落定,但却提醒我们在交易中要加强风险防范,严格履行签订的合同,若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应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否则,难免被动与损失。     报案人:湖北某厨业工程有限公司 犯罪嫌疑人:孝感市度假有限公司、贾某 案由:合同诈骗 案件经过:报案人某厨业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厨房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的经营活动。2008年2月,报案人王女士提供信息,孝感度假公司(以下简称度假公司)有厨房设备安装工程,并介绍与该公司经理贾某、厨师长王某等相识。经报案人与之洽谈协商,双方于2008年2月某日签订《度假村厨房设备及配套设施合同书》一份,度假公司将某度假村厨房设备及配套设施交由报案人制作安装,合同书中对于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设备安装调试及时限、违约责任,其他事项、保修期限及纠纷解决方式均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度假公司并不急于履行合同,而是就合同书中已经明确约定的合同价款、合同签订地等问题要求报案人更改,并表示若报案人不同意更改,则不与报案人做这单生意了。报案人无奈之下只得同意,于3月5日签订《合同附加条件》对合同进行变更:合同总价款由约定的478000元变更为456000元,付款方式扔按原合同约定分四次支付:合同签订之日给付总价款的20%即91200元,报案人设备进场前给付总价款的40%即182400元,设备安装完毕给付总价款的35%即159600元,剩余5%即22800元在壹年内付清,报案人应于2008年4月20日前将合同设备运抵度假村安装,所需运输人工费用由报案人自行承担,并于4月30日前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在违约责任中特别增加约定报案人未按约定日期供货安装的,逾期一日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7日双倍返还度假公司已付的合同款项。     合同签订后,依据合同约定度假公司应支付首次款项91200元,此款应打入报案人指定帐号,但度假公司经理贾某认为打款麻烦,并已准备好现金,要求现金给付,报案人同意由报案人工作人员李某打了一个收条,从对方财务领了此笔首付款项。报案人于2008年3月3日即将厨房设备配套工程图纸交度假公司审核,其多次提出修改意见,报案人一一满足,度假公司厨师长王某还亲自到报案人厂房查看设备,最终于3月26日对设计图纸进行了确认,报案人据此于4月12日便完成了设备的制作生产,遂与度假公司联系要求确定进场日期并给付第二笔工程款项182400元,孝感度假公司要求报案人出具首笔已付款项91200元及此次要付款项182400元的发票。4月19日,报案人应要求又派工作人员陈某携带要求确定进场日期并给付第二笔工程款项182400元的工作联系函及三张发票(总金额273600元包括已付的91200元及尚未支付的182400元)赶到孝感度假公司,该公司收下工作联系函及发票后并未支付第二笔款项。陈某要求出具收到发票收据时,度假公司以没有必要为由未做相关书面说明。4月19日,度假村又传真报案人要求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修改,报案人按照其要求做了变更。4月29日,度假公司胡某、刘某及后厨负责人张某又到报案人处查看订做设备,经确认无误后表示回去后于4月30日便付款,并向报案人索要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的帐号,并询问收款后何时能安装完毕,报案人表示只要收到款项,保证十日内能安装完毕。然而4月30日他们回去后并未按时付款,又说朱某帐户银行是农行,他们是建行,又向报案人索要建行帐号,报案人将公司工作人员李某的建行帐号传真给对方后,其表示马上打款,后又说五一假期休息,五一假期一过便付款,要求报案人准备发货进场安装。报案人信以为真,遂于5月4日与货物运输公司联系,将合同设备装车待发,报案人多次与度假公司联系,然而到5月5日下午6时,对方发函指责报案人违约,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安装及生产抽风设备,决定暂不支付后期货款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报案人回函澄清事实,度假公司置之不理,仍不支付第二批款项,报案人只得将货物卸下并赔偿了运输公司损失。事后报案人才得知,5月1日,度假公司就已经在孝感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与报案人的合同并要求报案人返还其所谓的已付款项273600元及违约金273600元,共计547200元。度假公司还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了报案人的银行存款25万元。     事情发展至此,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度假公司、贾某是在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其从一开始合同签订就出于非法占有报案人财产的目的,而并非实际需要报案人制作、安装厨房设备,其以此为诱饵引诱报案人与其签订合同后,又要求修改合同条款,增加了其精心设计一些“陷阱条款”,随后假意支付了首笔款项,使得报案人以为其是要确实履行合同,然后在设计图纸上百般刁难,确认后又反复修改,有意拖延时间,在报案人依约要求确定安装时间及给付第二笔款项时,其仍然提出要对最终确定的设计图纸进行修改并派公司人员到报案人处实地考察设备制作情况,以拖延合同约定的安装时间,并表示五一节后付款以麻痹报案人,造成表面上报案人没有依合同约定安装合同设备的假象,以追究报案人的违约责任为手段“合法”占有报案人的财产。在其仅支付了首笔货款,第二笔货款未付(报案人发票已开)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报案人返还其根本未付之款项,其企图恶意诈骗报案人50余万元财产的目的十分明显,同时利用公安部相关文件的空子妄图使公安机关不能受理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一箭双雕,使自己逍遥法外、同时通过法院实现自己的诈骗目的。另外因其申请法院冻结了报案人的银行款项,使报案人资金周转不灵,生产难以为继,严重影响了报案人的生产经营。报案人依据与度假公司合同要求所生产的厨具设备是针对其现场场地及要求定做的,由于度假公司并不是真的需要该设备,使得报案人所生产的价值40多万元的设备将成为一堆废铁。因此,犯罪嫌疑人度假公司、贾某的行为给报案人造成了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报案人特向贵局举报,请求依法进行侦查查处。     此致   某区公安局经侦大队                                                      报案人:厨俱工程公司                                                          200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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