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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64

发布日期:2013-09-24    作者:孙中伟律师
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64
 ——情感类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
 
本案中七大重要事实没有查清,存在诸多疑点    
    第一,不能排除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由于其他因素的介入。
本案中被害人是在受伤两天后才死亡,而并非当场死亡,受害人受伤的部位为肝脏和脾脏,受伤部位为非致命的腹部,而并非心脏等致命部位。被害人死亡并不能排除是由于医院抢救不力或抢救过程中的过错所导致的这种可能性,并不能排除这种合理怀疑;被害人死亡有可能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不能认定被害人的死亡就是被告人的行为所直接、所必然导致的。
因此,本案中不能得出被害人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具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死亡是由于那两天的抢救过程中医院的不当或不力行为所导致的这种可能性,无法排除这种合理怀疑。在此情况下量刑应当留有余地,不应适用死刑。
    第二,关于被害人受伤的二刀是如何形成的并未查清。
本案中被害人受伤最严重是两刀,而在被告人的所有供述中都说只刺了被害人一刀,另一刀是如何形成的并没有查清楚。有可能是两人在抢刀过程中误伤的,但并没有查清是被害人自己误伤的还是被告人刺伤的。在最重的两刀中有一刀是如何形成的并没有查清楚,而对这样重要的事实没有查清的话将直接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一、二审法院在没有相应证据的支持下就想当然地推定为是被告人所为显然违背有关法律和政策精神,在此基础上判处被告人死刑不当。
 第三,被告人腿上一刀是如何形成的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清楚。
案发后,被告人的腿部也受伤,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做完首次讯问笔录后才叫医生来为被告人处理伤口。本案中被告人的伤口是如何形成的也是本案的一个重要事实,有可能是被害人杀伤的,也有可能是相互抢刀过程中误伤的,也有可能是被告人殉情自伤自残的。到底是在何种情况下形成的也会影响到对被告人的量刑,而一、二审法院对此重要事实却没有查清。在此种情况下就判处被告人死刑显得有些草率。
    第四,关于两人的恋爱关系这一重要事实也未查清。
对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一周还到县城的宾馆开房同居这一事实,被告人及其家属可以提供所住宾馆的名称及位置,宾馆也有登记,同时对于两人2005年间一起在深圳同居长达8个月的事实,以及被告人在深圳于被害人过生日时曾送给她戒指等事实,一、二审法院都没有查清认定。这些事实证明两位恋人之间的感情基础很好,有很深的感情,由此引发的犯罪在量刑时应当有所考虑。
    第五,关于案发后林宇豪打电话叫家人来给被害人看病抢救的事实,一、二审法院都没有查清认定。
此重要事实可以证明林宇豪有积极的抢救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对这一事实,有派出所的两位民警所写的书面证词可以证明,同时也可以查询林宇豪打他父亲手机的通话记录来印证这一事实成立。应当在认定此事实的基础上对林宇豪从轻处罚。
    第六,关于案发后林宇豪说的几句气话的性质,实际上林宇豪的内心并没有要杀害被害人的真实意思。
案发后林宇豪以为孟丽丽只伤了一刀,看到孟丽丽还能跑,以为她的伤并不严重。当孟父拦住他时,林宇豪想到孟父说他没钱没房子,就气上心头说话想气孟父,在如此特殊的背景和情况下所说出的“想杀人、要杀死人”的话完全是一个孩子在气头上冲着大人所说的气话,并不是他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才会有后来他说他不会逃跑,实际上也没有逃跑,并主动给家里打电话叫家人拿钱来抢救被害人的事实。然而一审二审法院却根据林宇豪所说的几句气话就认定其为故意杀人罪第七,在案发后林宇豪一直都没逃离现场,而是及时、积极打电话找家人拿钱来抢救被害人,并跟到被害人所去的医院关心伤情和抢救情况。但一、二审法院却认定林宇豪是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抓获的,与事实严重不符,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的错误
    第一,二审认定“林宇豪朝孟丽丽连刺两刀”错误。
   “连刺”表明了主观恶性较大,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而在本案中林宇豪的所有供述均只供述了自己只是杀了被害人一刀,后来是两人相互夺刀,在此过程中林宇豪的腿部也中了一刀,被害人另外的一刀并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是林宇豪故意刺伤的,而只有可能是双方在抢刀过程中误伤的。因此,二审法院以“连刺两刀”的错误认定来加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从而判处其死刑是错误的。
    第二,二审认为“本案虽系恋爱纠纷引发的犯罪,但被害人在案发前因上并无过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两位恋人当时分别只有20岁和19岁,由于人小年轻的原因在处理恋爱和感情矛盾时都没有经验,都不够成熟和理性。案发当天,最初先是孟丽丽的父亲嫌弃林宇豪没钱没房,也没事业,这让本来自尊心很强的林宇豪的心里感觉不太舒服,矛盾开始产生。在此基础上,当林宇豪为了说话方便而关掉电视时,孟丽丽又说是她家的电视,林宇豪没有权利动她家的东西,再次激化了矛盾,从而导致自尊心再次受到伤害的林宇豪一气之下做出了不理性的行为。孟丽丽对矛盾的激化和升级有一定的责任。这是由于两位没有恋爱经验的年轻人不擅于处理感情纠纷所引发的激情犯罪,作案用的刀子也非特意准备,而是随时带在身上防身用的,主观恶性相对于抢劫杀人之类的案件较小,因此对林宇豪不应适用死刑。
第三,本案中关于林宇豪揭发刘XX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行为,但是二审法院并未予以认定。
    第四,二审裁定中没有考虑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情节而对林宇豪从轻处罚错误,仅以没有取得被害方谅解而否定被告人家属的积极赔偿行为不当。
完美的结局:死刑不核准
    2009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依法做出了(2008)刑二复69684641号刑事裁定书,不核准H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X法刑四终字第6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林宇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撤销H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X法刑四终字第6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林宇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发回H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后来,H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之后,对林宇豪予以改判,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我再一次以自己的努力挽救了一位年轻死刑犯当事人的生命!
向最高法院的女法官致敬
为了本案,我除了多次提交书面律师意见之外,还曾多次亲自约见承办本案的死刑复核法官,进行当面沟通和探讨,当面反映本律师认为对本案不应核准死刑的律师意见,承办法官都给予了耐心的接待。
承办本案的女法官不辞辛苦,多次亲自从北京到H省N市出差,耐心地组织被害人家属和被告人家属双方进行调解,争取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劝说被告人家属尽力筹钱赔偿被害人家属,尽力化解矛盾。 以自己努力的工作证明了其对生命的无限尊重!
死刑复核法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亦让我无限尊敬和钦佩!她们以博大的胸怀、睿智的思维、细致的审查、果断的决策,最终做出了对本案不核准死刑的裁定,给了一个正值青春年华的年轻死囚予以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是她们,让人们重塑了对法院的信心和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三、社会反思
林宇豪故意杀人案,虽然最终幸运地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不予核准,可算谓圆满的结局,但其中所蕴含的很多东西却是值得我们去不断深思的!
曾经爱,就放爱一条生路吧
    在我办理的多起死刑案件中,因为感情的纠葛最终选择如此伤害的远不止这一起。
想来爱情这个东西,真让人既爱又恨又难以捉摸!
最终悲剧的造成无外乎是承受不了得不到之恨,或是失去之痛,我一直都不知道对于这个命题该给人寻求一个什么样的领悟的途径。感情这个话题远是超乎于一切道德与法律之外的东西,爱情来的时候它的魔力不是世间任何东西能阻挡得了的,爱情走的时候有时候也是一种必然的宿命。不甘心于得不到或者失去实际上只能是作茧自缚,如果继续想突破这种状态,那么对于自己也好对于他人也好,只能是一种摧毁性的力量。
有一个故事,让我的内心很受触动,想必很多人都听说过:
   “从前有个书生,就在要与未婚妻结婚的时候却得知她嫁给了别人。书生很受打击,精神一蹶不振。这时,一个僧人一面神奇的镜子让这个书生看到了他与未婚妻的前世——
茫茫大海上,一名遇害的女子一丝不挂地躺在海滩上。路过一人,看一眼,摇摇头,走了。又路过一人,将衣服脱下,给女尸盖上,走了。再路过一人,过去,挖了个坑,小心翼翼把尸体掩埋了。
僧人告诉书生,那具海滩上的女尸,就是他未婚妻的前世。书生是第二个路过的人,曾给过她一件衣服。她今生和书生的相恋,只为还一个情。但是她最终要报答一生一世的人,是最后那个把她掩埋的人,那人就是她现在的丈夫。
书生大悟。”
感情里,你与遇到的人大多逃不掉上述三种关系,你梦想着他/她与你成为最亲密的关系,可是你的前世曾经对那个无助的人熟视无睹或是只有一件衣服之恩而已。
我是个宗教虚无主义者,我从不偏爱热衷于某一宗教,但是对于所有正当合法的宗教我相信存在即是合理的,我吸收其中能够触动我心里的部分,譬如我一向笃信于佛教中的因果轮回观念。
我相信今生所有际遇之果皆是前世种下的因,我不是在宣扬宗教信仰论,我只是觉得人在面临折磨你灵魂的难题的时候是需要积极寻求一些东西帮你进行一番心理调适的。
爱情这个东西,最需要缘分。是你的,你留或不留,他/她不会走;不是你的,你拼命挽留,他/她要离开。
想明白了,顿悟了,也就觉得爱情这个东西,不过如此,没有什么可以纠结的,也没有什么好让人执迷不悟的。
佛语有曰:
“因爱故生忧,因爱故生怖,若离于爱者,无忧亦无怖。”
但人既生于红尘俗世,离于爱者,怕是寥寥无几。
那么,可不可以做到像席慕容所说那样,如果雨之后还有雨,如果忧伤之后仍是忧伤,从容面对那别离之后的别离,微笑地继续去寻找一个不可能再出现的对方?
或许,最大的悲剧恰恰在于什么都明白,只是做不到。
我只能说,一切的妄念需要一个人不断的去修行去抑制,人这一辈子就是在世上修行的一生。我也只能说,如果你不断的让欲念膨胀,最终让邪恶占据了你的心,法律解决不了你的心结,可是它会让你为你邪恶的想法与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
无论是解脱或者解脱不了,既然曾经爱过,就放爱一条生路吧!
关于父母之于儿女的婚姻
    林宇豪的案子不能谓之不艰辛。在此过程中,无论是被告人一方还是被害人一方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经此之后,我想林宇豪和被害人家属都会想到很多,本来可以是皆大欢喜的喜事,到头来却成了这样悲剧的结果,相信他们一定都会心有所悟做父母的总希望自己的儿女婚姻美满,总希望婚姻的对方是殷实富足的。可有时候也未免会有嫌贫爱富之嫌,为了儿女的婚姻,父母不可谓不用心良苦。父母的初衷总是好的,可很多时候,还是不要太多地干涉儿女的婚姻吧,幸福应该让他们自己去把握。
林宇豪案对予我们自己的人生思索
    而林宇豪案对于我们自己,亦是应该深思的。一方面,为何美事酿成惨祸,为何恋爱换得牢狱之灾,这不是偶然的事件,从某种程度上讲,亦是暗含必然因素在其中的,或许当事人所犯的错误在我们身上亦是存在,或许在我们身上亦有暴躁的心态,我们应该深思熟虑,三思后行,这样就可以避免此类恶性事件的发生了!我们亦是应该为自己为他人普及法律知识,从类似的案件来看,所有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都是非常淡薄的,法律知识几乎为零。假如他们懂得那么一点法律知识,假如他们在做出决定之前能想到这样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相信他们会收紧手中的刀,收起自己气急败坏的脾气,变得理智和温和起来,那么类似于这样的悲剧也就不会发生或者很少发生了。所以学习法律知识的选择是正确明智的,从社会层面上讲,做出这样的选择亦是必须的。毕竟,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做一个守法公民。毕竟,我们都不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从另一个方面来讲,我们每一个人,时刻都要记得洗涤我们的心灵,平等和蔼地对待身边的每一个人,不嫌贫爱富,不趋炎附势,生活中不应该有太多的私心在心里,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活得简单一些,简单的生活,不在乎太多的金钱权势之类,这样我们才会过得比较幸福和自由。同样,我们也应理智地生活,理智的地面对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与挫折,理智地处理突发的事件。我们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我们要学会坚韧。人与人之间要相互包容,为人和善,与人礼让,不要计较太多。和谐的生活总是从点滴小事做起的。此外,还要摒弃一些偏激的观点,特别是慢慢摒弃脑海中根深蒂固的那从历史深处走来的象征野蛮的同态复仇的观点。寻求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我们相信真理的存在,我们坚信公正,我们亦富有同情心,或许只是偶然触动,或许只是点滴改变,而这样的触动和改变,是于细微之处做到了人类极致博爱的人文关怀。我们相信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无条件地享有至高无上的生命权。
由林宇豪案所想到的关于死刑适用问题
目前有关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而导致的故意杀人犯罪,已经不在少数,对于这样的案件,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应当慎重对待和处理,不盲目地崇拜死刑的震慑力。要根据案件的各种主客观情形来认定案件的事实,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刑法规定和相关刑事政策来定罪量刑,严格贯彻刑法立法精神,只有这样才能使罪责刑相统一,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
199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是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也明确要求:“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被告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部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又再次强调:“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在处理上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有所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在先后召开的多次会议上,都强调要对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慎用死刑,对贯彻“宽严相济”、“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一般事出有因,被告人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在量刑时,应当综合犯罪起因、犯罪手段等因素,不能因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就一律适用死刑。
而每一位律师,尤其是死刑辩护律师,我们面对的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坚守和被告人家属对我们的信任。我们尊重无条件的生命权,我们一定要恪尽职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使法律更能彰显它的公正与无私,以在我们心目中更加尊重和敬畏生命的神圣存在最后,我希望林宇豪能够好好改造,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争取减刑早日回归社会!我们亦希望被告人与被害人两方都能尽快地从这一事件的阴影中走出来,不要太多地影响正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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