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被征地农民享有“拒绝权”
发布日期:2013-10-01 作者:110网律师
这个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性立法,最大亮点就是首次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拒绝权。《办法》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没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
依法加强农村征地补偿的规范管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受补偿权益,已成为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农村土地的征用过程中,大量集体所有土地被用作非农建设用地。其中有的属于国家征用,有的则为地方政府征用,有些是由基层乡镇政府和村级集体组织征用,有的是由开发商征用,还有的土地则为农民内部自己占用。
尽管土地法和地方法规都对补偿问题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征用土地的主体各不相同,其法律地位及与农民的关系不同,因而在各自征地利益的追求上存在着较大差异,从而造成征地补偿标准明里暗里的不一致。有的地方在农村征地补偿过程中,甚至出现截留、挪用和克扣补偿费用等现象,既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又破坏了当地的和谐稳定。
农村土地征用和被征地农民的产生,是满足社会现实需要、适应经济发展和加快城镇化建设的必然结果。依法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有效和足额的补偿,既关乎农村稳定,又是解决“三农”问题实实在在的“抓手”。
依法规范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不仅需要赋予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补偿费用没足额到位时的拒绝交地权,更需要相关工作在阳光下操作。对农村土地的征用和补偿,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确定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等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要吸收被征地农民参与,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也就是说,要给被征地农民完整的知情权、发言权和申诉权。同时,要将土地补偿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新农村建设目标管理范围,真正做到有人落实、有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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