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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分析

发布日期:2013-10-06    作者:孙心远律师
 (1)婚姻当事人没有亲自到现场
由于结婚是关系到人身及身份的重大事情,因此《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要询问结婚当事人是否自愿结婚,征求他们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如果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同时到场,这应该是结婚登记程序的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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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料不齐全就进行了登记
结婚登记时,尽管有些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但由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审核不严格,就进行了结婚登记,这也是比较严重的登记程序瑕疵。
(3)提交给婚姻登记机关的资料是伪造的
有些当事人提供给婚姻登记机构的材料是伪造的,例如伪造了年龄,伪造了体检报告等。
(4)冒用或者借用他人的名义进行登记
有些当事人通过借用他人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进行了结婚,这导致了登记的婚姻当事人与实际当事人不符,也给被冒用或者借用人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这种情形也应当予以撤销。
(5)登记机关越权管辖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因此,并不是任何婚姻登记机构对任何人的婚姻登记申请都有权批准,但有些婚姻登记机构,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婚姻登记也进行了登记,这在程序上也是有严重瑕疵的。
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只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认为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民事诉讼中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形只有《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4种情形,除此之外,不能认定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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