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姑妄言之许霆案

发布日期:2013-10-13    作者:110网律师
        2006年年底的一天,一个在广州打工的名叫许霆的小伙子下班后去自动取款机上取零花钱,这是再平常不过的一件事,许霆输入密码后取了一千元,自动取款机很驯服地如数吐出一千元。这个二十四岁的小伙子可能很细心也可能原本是百无聊赖,很随便的又查看了一下银联卡上的钱。这下他喜出望外,只扣了他一元钱!机会千载难逢,他又一连敲了170次,自动取款机乖乖地献出169930元。许做贼心虚就逃离了广州,到了西北一带的城市。在某城市火车站购票打算去北京时,车站派出所的民警发现许神色不对劲,一盘问,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
不料想归案后的判决经一个记者曝光,震惊整个中国。他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
在全国媒体一片热炒之中,许上诉之后,前不久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度开庭审理改判为五年。许还是不服,又提出了上诉。眼下媒体、法界的关注热度似不如从前,现在我到想谈谈对许案的看法。
在此案中,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无期徒刑,二审的辩护律师说许是不当得利,一审中有一个辩护律师说许是侵占罪。许说自己是替银行保管钱。这些观点中有三个是欠缺法律的依据,许是近乎乱说一气了。
什么是不当得利?没有合法的依据取得他人的财产而使他人受损失,这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人在取得他人财产时不违法,但是不归还即构成不当得利。许在第一次取款时多得999元可以认为是不当得利,其取款行为也不违法。尔后的170次取款就是秘密窃取行为了,对取得17万元除了被扣的170元就是非法占有的赃款了,因此,许构成盗窃罪。其律师说许是不当得利是站不住脚的。一审的辩护律师说许是侵占罪对吗?侵占罪的行为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拒不归还时才构成侵占罪,而许对169930元的占有,在其占有时就是非法的,故不构成侵占罪。
媒体上有不少人说自动取款机不是金融机构,故许不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这也不符合实际,何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由人员和设施组成的,银联机和保险柜一样都是银行设施的一部分,因此,秘密窃取银联机上的款项就是盗窃金融机构,许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犯罪,应该是没有疑问的。
既然如此,我却认为原判决是不当的,原因是我国刑罚的目的既含有惩罚刑又含有目的刑的综合刑。依据惩罚刑,许应该受刑法惩罚,该判刑;依据目的刑来分析,原判决的问题就暴露出来了。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分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特殊预防就是消灭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性,许还有再犯的可能性吗?就是有,我想再给他提供这种机会的可能性百年不遇了,即对许本人判刑的预防性基本不存在。再说,一般预防就是不处罚许的这次犯罪,广大老百姓中也不会有人仿效许霆,拿着借记卡去取款机上取款,其目的是想捞几十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这样分析判许霆也起不到一般预防的作用。全面分析许霆的行动社会危害性不大,放他回到社会上也不会再危害社会,判他三年缓刑不是不可以的。
但如果依照我的设想判,显然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因为依照我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的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解决的办法就是依照刑法六十三条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再说,自动取款机虽然属于金融机构的设施,但它也会出现故障。从犯罪起因上讲,不能说金融机构没有过错,这也应该减轻许的刑事责任。如果许霆砸开保险柜偷走17万元,判他无期徒刑是应当的,这样一比较就看出原判无期徒刑太重了。我在报纸上还看到这样的报道:顾客在取款机上取款,顾客取一千元,自动取款机扣了他卡上几十万元,甚至几亿元!银行的人该判多少年?我举此事例是为了比较对许霆原审法院的考虑不周详。
上述是我本人的姑妄言之,自知有所疏漏,请给予指正。
                                         2008年5月6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黄文坚律师
广西贵港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