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系夫妻共同债务,或系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发布日期:2013-10-17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适用的基础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规定。综上可见,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应为是否基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其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呢?本人认为,应当根据是否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来确立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1、对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应由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2、对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所负债务,应由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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