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运走建材下落不明 代签合同者是否赔货主损失?
发布日期:2013-10-24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题咨询 今年3月,我在河北省某地委托当地一家个体经营的空车配货站将一批建材运往天津,配货站老板梁某找到一个大货车司机,并以我的名义与该司机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协议,协议中写明我为托运方,承运方为该司机,中介方为梁某,梁某代替我在协议上签了字,司机将自己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后,连同家中电话号码留给了梁某。货车司机拉走我的建材后一直下落不明。后经查,该司机留下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及家中电话号码都是假的。请问,我可否要求梁某赔偿自己的损失?——林先生
■律师解释
梁某应当赔偿林先生的损失,因为梁某和林先生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居间合同关系。所谓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梁某接受林先生的委托后,不仅找到了货车司机,而且以林先生的名义与货车司机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虽然在协议上梁某将自己写为中介人,但这只是梁某一厢情愿的自我认识,梁某的行为表明其是为林先生处理货运业务的受托人,因为居间人是不得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因此,梁某和林先生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梁某虽是从事货运信息中介服务的,但其按照林先生交代的事项,以林先生的名义和货车司机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虽然在协议中梁某将自己列为中介人,但梁某的行为表明梁某实际上是代林先生与货车司机签订合同的受托人,因为林先生并不在签订合同现场,林先生的名字也是梁某签的,梁某行使的是代理人的权利,是林先生的代理人(受托人),所以梁某也应当履行代理人(受托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梁某作为专业从事货物配载信息的人员,未认真审查司机的身份及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伪,可以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且该重大过失造成了林先生的货物损失,因此梁某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如协商不成,林先生应当在当地法院起诉梁某,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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