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妻与小夫妻共同借款购房,家庭共同借款共同担责
发布日期:2013-10-24 作者:张仁藏律师
一对老夫妻与其儿子、儿媳共同购买了一套产权房并共同居住,后因小夫妻离婚,对于一笔50万元的购房借款由谁来承担起纠纷,老夫妻将昔日小夫妻告上法庭。近日,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金女士与吴先生各支付钱老太夫妇为购房借款的已还款40万元;并承担相应借款利息。2001年7月,钱老太夫妇与吴先生夫妇以13.5万元价格共同购房了一套90余平方米的产权房。房屋装修后,由钱老太夫妇与吴先生夫妇共同居住。2005年2月,吴先生与金女士分居,同年7月被判决离婚。后在分家折产案件中,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由钱老太夫妇与吴先生、金女士各享有50%所有权。然而,对于一笔4.8万元,由钱老太夫妇出面向亲戚借的购房款由谁承担与金女士发生纠纷。故钱老太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庭审中,钱老太夫妇诉称,当时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这套住房,房价款万75元。由自己出面向多名亲戚借款50万元。因当时儿子、儿媳仅有一人工作,且有四岁孩子要抚育,经济上困难,故该笔借款后均由其老夫妻俩负责归还。因法院在此前析产案判决中,确认儿子与金女士享有50%的产权,故对已归还的借款应由他俩承担25万元及相应利息。吴先生辩称,父母讲的均属实,同意他们的诉讼请求。
金女士则辩称,其不清楚钱老太夫妇借款之事,也不同意承担25万元债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事实与证据,钱老太夫妇在购房时确向多名亲戚借款50万元,并由其陆续归还。因购房所借之款系家庭共同借款,理应由家庭成员共同承担。吴先生与金女士现虽已离婚,但购房借款是他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钱老太夫妇间的家庭共同债务。由于吴先生与金女士享有房屋50%的权益,故应承担同等比例债务之责任。据此,钱老太夫妇要求吴先生与金女士承担2.4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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