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合同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发布日期:2013-10-25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我的妹妹于今年4月15日被某公司聘用,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她到公司上班后发现该公司连员工工资都不能及时发放,遂想辞职。但合同约定,若因个人原因在合同期内终止合同,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请问我妹妹在试用期内辞职,是否要支付5000元违约金?
答: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因此,你妹妹在试用期内的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一项法定权利,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妹妹虽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但由于约定有2个月的试用期,所以,你妹妹与用人公司签订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适用于试用期。你妹妹只要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公司提出辞职,单位应当准许,不构成违约,公司不得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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