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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起诉后又撤诉的能否再行起诉?

发布日期:2013-10-27    作者:聂晓东律师

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起诉后又撤诉的能否再行起诉?


  编辑同志:

  我朋友刘某因单位欠发加班费与单位发生纠纷,经仲裁后不服起诉至法院,但因对法律程序不太了解,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在举证期内未能提供,于是刘某遂撤诉,并决定重新起诉。请问,这种情况下,可以重新起诉么?

                      网友 小兵

小兵网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仲裁机构予以处理,经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服的,如该劳动争议确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起诉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当事人撤诉后,原仲裁裁决生效,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但笔者认为如果因为原告所诉主体错误或请求内容不同,变更被告或申请事项后重新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因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已发生变化,并依法经过仲裁程序,可以依据仲裁裁决所告知的起诉期限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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