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贬值赔偿
发布日期:2013-10-30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3月23日9时10分,被告雷艺球驾驶大型货车沿323国道由田阳往巴马方向行驶,当行至323国道1453KM+450M处时,被告雷艺球驾驶的货车突然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撞向对向钟仁仁驾驶的轿车,造成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田阳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雷艺球会车时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占道行驶,单方过错作用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钟仁仁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中已赔偿钟仁仁维修费、施救费共计33390.2元。
2013年5月28日,广西昌易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钟仁仁车辆的价格为72674元。其中特别事项说明中记明该车在无任何碰撞下的评估价为100240元,因此车辆贬损值=100240元-72674元=27566元。
2013年6月21日,钟仁仁向法院起诉认为桂ATX801号轿车是新车,事故导致车辆重要部位损坏,经过修理,外观和使用方面基本恢复,但是仍然没有达到事故前的安全性和舒适性,车辆的综合性能也无法恢复。要求被告雷艺球赔偿贬值费、鉴定费共计2836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机动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进行维修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很多方面都将受到影响,除车辆的安全性能、使用寿命等都有所降低外,其本身经济价值也将受到影响。据此,原告钟仁仁请求车辆贬值费、评估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因保险公司与被告雷艺球在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对原告请求的贬值费、鉴定费不负赔偿责任。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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