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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警察“查嫖娼”进行罚款 该当何罪

发布日期:2013-11-04    作者:邓世运律师
据《广州日报》报道,佛山三名无业男子冒充警察,以“查处嫖娼”为由,恐吓男事主交钱接受“处罚”。 目前,该三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的审理工作仍在进行中。(见《广州日报》20131133男子假冒警察“查嫖娼”被拘》)
假冒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这类新闻时有报道,刑法对这类行为如何评价?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邓世运律师进行了介绍。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是《刑法》对招摇撞骗罪的规定。
行为人冒充警察,以“查处嫖娼”为由,恐吓男事主交钱接受“处罚”,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依法构成招摇撞骗罪,根据刑法,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类犯罪行为中,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类似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还有冒充“特种兵”招摇行骗的案例,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而非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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