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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股东出资承诺百分百回报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3-11-10    作者:110网律师
                公司对股东出资承诺百分百回报是否有效

关键词:保底条款,收益
问题提出:股东出资时,公司承诺保证其出资一定会获得收益的条款有效吗? 案件名称:顾某诉狄某股权转让纠纷案①
法院观点:承诺股东只享有公司收益,不承担公司亏损的协议,违背法律, 应为无效。
案情简介
原告:顾某 被告:狄某
2004年224日,被告狄某与案外人卫某设立人公司,注册资本500
2006年214日,狄某和原告顾某签订了《协议备忘录》,约定狄某和 案外人卫某(另有协议)各将人公司2070的股权转让给顾某,转让价格共计 为200万元。 
为确保人公司能以现金方式获得转让款,协议同时约定,狄某以承包经 营的方式支付保底为20^的投资回报,在顾某投入资金期满一年后支付;狄 某给予顾某10万元作为顾某提前投资的奖励金,此款可由顾某作为入股资金 的一部分。顾某的股权可在资金到账期满一年后进行转让。
2006年1222日,顾某决定转让自己的股份,要求人公司按照协议支 付投资期满一年相应的保底利润,双方协商未果,故顾某决定起诉法院。
各方观点
原告顾某观点:在《协议备忘录》中被告狄某承诺以承包经营的方式支 付保底为207。的投资回报,且从投人资金期满一年后支付,意思表示真实有 效,故应当支付一年的保底利润。
被告狄某经合法传唤,未出席本案的审理,未发表答辩意见。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该《协议备忘录》关于“承诺以承包经营的方式支付保底为 209^的投资回报”的约定,致使人公司的经营亏损均由被告狄某独自承担原告顾某仅享受利润,不承担任何损失,原告顾某、被告狄某的该约定应确 定为保底条款。保底条款有悖于民法之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市场基本规律, 应当确认上述协议、备忘录的保底条款无效。
二审法院:观点同一审法院。
律师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到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投资者在成立公司的时候是 不是可以约定“保底条款”,以确保自己作为一个公司的股东,只享收益,不 担亏损?关于这个问题,必须分情况分析和判定。
首先,如果“只享收益,不担亏损”的一方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 这种“保底条款”无效,并有可能导致整个出资协议或合同的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分为 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联营一方投资并参与经营,但只分享盈利,不承担亏 损,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这种条款约定无 效。法律后果是联营一方应当把按照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退出,作为补  
偿亏损或联营体的盈余,对于该盈余,再由联营各方按照合理的比例进行重 新分配。导致这种法律后果的原因是,这种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 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另一种情形是,联营一方投资,但不参加 经营,也不承担风险,不论盈亏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 的,被认为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行为,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 确认整个合同无效。法律后果是,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巳经取得或 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导 致这种法律后果的原因是我国有关的金融法规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而这 种只投资、不经营、按期收取回报的行为被认为是一种变相的借贷行为,由 于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形,就是金融信托 投资机构作为联营一方依法向联营体投资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固定利 润,但亦应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
其次,就是“只享收益,不担亏损”的一方是自然人的,对于这种情形 的法律认定有比较明显的争议。一种观点就是如本案例中的判决,认为这种 保底的约定有悖于民法中最根本的公平原则,因此认定为无效。另一种观点 则认为,自然人间保底条款的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保底条款的限制是 针对联营方为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并不涉及自然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 性规定,又是双方的合意,应当属于有效条款。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本案所涉的保底条款既不属于《合同 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之一,也没有违反法律和行 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应当认定是无效的。相反,按照合同的自由原则, 只要当事人之间符合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关当事人 对外的责任巳有法律予以明确,善意第三人完全可以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获 得相应的救济,那么对于内部的义务划分则应充分的尊重民事主体间意思自 治原则,这样可以避免大量“无效条款”的出现,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稳定和安全。当然,在实践中针对本案争议焦点的学术争议也将会积极 促进审判水平和判决目的向着公正、高效的方向发展,以保证民事主体之间 的合同关系的实施与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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