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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按公司章程作出取消某股东资格的决议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3-11-09    作者:110网律师
             股东会按公司章程作出取消某股东资格的决议是否有效
关键词:股东会决议,取消股东资格,变更工商登记义务 问埋提出:股东々已被股东会决议取消股东资格并已领取了退股款、并修改 了公司章程,是否已丧失股东资格?股东八是否有义务协助公司 办理股权转让后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名称:8公司诉八某股权确认纠纷案① 
法院观点:在公司内部有关股东资格的争议中,应当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的记载以及股东的出资情况等实质性证据作为认定的基础;股东 丧失公司股东资格后也应该有义务协助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后的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
案情简介
原告:8公司
被告:八
被告人原为原告8公司的股东,持有8公司9^比例的股权,并担任公司的副经理职务。2006630日,被告入与8公司其他五位股东共同制 定了该公司的章程并在其上签名。
2007年712日,8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被告人未能出席,该会议作 出了因被告人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要求故决定免除其副经理职务的决议,并决 定涉及持股方面的事宜参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同年720日,8公司 管理层召开经营管理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再次作出了上述内容的人事决定。 同年930日,8公司出具了表明付款用途为退股款、金额为161133元的 付款凭单,被告人随后在其上受款人签收处予以签字,并最终领取了该笔款 项,后被告么被安排至0公司工作。
2007年1217日,8公司召开新一届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关于股权变 更情况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将被告人的股东身份予以取消。期间,8公司为 此还修改了其公司股东名册。上述情况发生后,8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要求被告人协助,但被告人拒绝予以配合。后,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此外,被告4认可8公司一般在第二年的年初对上一年度的利润进行分 配,而其在2007年年初收到该公司发放的2006年度的股东利润分配款为5万 元左右。
各方观点
原告8公司观点:2007712日及同年720日,原告8公司股东 会和经营管理会议分别作出决议,决定免除被告八副经理职务,涉及持股方 面的事宜参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按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被告入业 
已丧失原告8公司股东资格,但其仍有义务配合原告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
被告X观点:因原告并未通知其参加股东会会议,故其对相关情况并不 清楚,拒绝协助原告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4作为原告8公司的股东,共同参与制定了原告 8公司章程并署名,应当受其约束。原告8公司鉴于其企业的实际情况,在 其公司章程中作出特别规定,即当股东兼司经理或副经理不能胜任工作而 调离岗位、或因个人原因离岗时应转让其全部出资。在公司内部有关股东资 格的争议中,应当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以及股东的出资情况等实质 性证据作为认定的基础。虽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中被告仍然是原告 公司的股东,但法院可以认定被告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原告的股东资格。故协 助原告办理股权转让后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是被告丧失股东资格之后的附 随义务,理应由其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加以协助,因此,原告为此所提诉讼请 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个很具意义的案件,其意义不是于法律上有多么复杂和深奥而是在于其从实践当中凸显了 “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运作的重要意义。很多 拥有公司或者想要成立公司的人都仅仅把公司章程看做是设立公司时必须提 供的一个文本,所以很大一部分公司的发起股东都只是按照工商行政机关提 供的模板大致写一个公司章程来应付法定的设立程序,并不明白公司章程的 真正意义和作用。而事实上,如果把公司比作一个国家,那么公司章程就是 这个国家的“宪法”,一经正式公布,就是公司活动的依据和公司中每一个人 的活动准则。
因此,合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必须严格执行,这对于公司的股东至少有两 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在制定公司章程的时候,股东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 和意见,保证最终签字认可的公司章程是各股东真实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另一方面是,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严格履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包括履行义务 和行使权利。除了对一些基本的包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 东情况在内的客观情况的记载之外,公司章程应当根据不同的现实情况规定 重要的公司运作规则。拿有限责任公司举例,《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 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事项包括“(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 项。”那么什么是实践运营当中的其他事项呢?应当包括股东间的利润分配方 式;公司组织机构的成立方式;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对于重大事项的议 事程序和表决程序;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限和程序;股权转让的方式和程 序;公司解散的事由和清算方法;股东的权力和职责及违反章程规定的责任 承担方式等等。一旦遇到问题和纠纷,公司章程将是不可替代的执行依据。
在建立了上述观点之后,我们来看本案,在本案中,原告8公司的公司 章程中有特殊的约定,即“当股东兼公司经理或副经理不能胜任工作而调离 岗位、或因个人原因离岗时应转让其全部出资”。而该公司章程又是得到被告 八认可并签字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 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 力。因此,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公司章程中的特殊规定应当得到充 分的尊重和执行,被告4又实际接受了免职和退款,因此被告人不再是原告 8公司的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可见,8公司的公司章程在制定时就对公司经 理和副经理的任免及股东退出制度进行了严格规定,并在实践运用起到了预 设的作用。
本案中的另一个问题是,公司股权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进 行变更登记。在实践操作中,公司变更股东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 提交相关文件材料,因此需要被告协助原告公司完成相关手续。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股权转让后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是被告丧失股东资格之 后的附随义务,理应由其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加以协助。
在实践中,往往会产生像本案一样的情况,即股权的转让人巳经领取了 转让款后,但却拒绝协助原告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 生,建议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候,将股权转让款的付款部分分为几个阶 段来完成,比如在签订协议后支付一定比例,余下部分在完成工商资料变更 后再进行支付。本案中,如果被告在没有获得全额退股款的情况下拒绝配合 原告完成工商变更登记,、那么原告完全可以拒绝支付剩余的退股款,则被告 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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