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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大获全胜案

发布日期:2013-11-18    作者:110网律师

深圳某自动化设备公司(原告)诉深圳某物流公司(被告)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069号
案情简介:2013年1月30日原告将二台机器设备交由被告代运至湖南某公司,但是被告以原告未付之前物流款而扣押原告本次货物,在运输及扣押期间,因货车顶部漏水致货物损坏,导致了原告诸多损失。经双方协商,原、被告于2013年3月28日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不再追究被告在2013年1月30日运输原告货物因留置所造成的损失(货物损坏除外)”。其后该批货物经保险公司定损,该批货物损坏的金额为32757.50元,货物残值为257.50元,最后保险公司理赔金额为15250元,原告还有17250元因货物损坏的损失未能得到赔偿。我们认为,被告运输过程及留置原告货物过程中造成了原告货物损坏,被告应赔偿原告货物损坏的损失1725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赔偿事宜,但被告拒不赔付。故此,原告委托了本律师代理此案。
案件分析:首先,原告与被告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运输合同,但是双方签有《运输合同出货单》、《发货单》等单据,且双方均已实际履行了运输合同的相应义务,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应作为承运人,在承运过程中应尽到安全运输的义务。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被告应对承运过程中给原告货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原被告双方已签订《协议》,《协议》已明确约定了2013年01月30日被告代运原告货物因运输延误所造成的货物损坏仍由被告承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故,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货物损坏的损失。
最后,本律师在诉讼中还向法院申请了调查核实保险公司调查评估及定损的事实。
案件结果:法院认为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双方应切实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被告在承运过程中,未尽安全运输义务,导致涉案货物受到损坏,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和原告单方作出的辩称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最后,法院最后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成功为原告挽回了货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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