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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三打二建特大售假案,主犯仅判刑一年半】-广州律师朱俊凯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3-11-23    作者:110网律师
【核心提示】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值200万的,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某系广州市某知名贸易公司的业务经理,主管华南地区的业务。某经朋友联系,与广州甲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因公司暂时缺货,遂以B产品代替甲公司需要的货。后因质量问题,李某锒铛入狱,公安机关认定其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案值200万。李某家属得知李某因犯罪而被抓之后通过朋友找到朱俊凯律师,恳请朱俊凯律师承办该案,为李某提供法律帮助。朱俊凯律师经与李某家属商谈迅速为李某提供法律帮助。经阅卷、会见,最终使得本案认定数额仅为十余万元。最终,李某仅获刑一年零六个月。【广州律师咨询188-2647-0001.133-60550-228

广州三打两建特大售假案现场
朱俊凯律师成功案例:李某销售伪劣产品罪案值200万,仅获刑一年零六个月。
销售伪劣产品罪高达近300吨案值200余万元,根据刑法规定:最高刑期可判处无期徒刑。李某家属求助朱俊凯律师。朱律师全程跟踪办理扭转案情,将销售伪劣产品数量由300吨降至40吨,销售数额由200万元降至169986.96元。最终,李某获刑一年零六个月。
 
【核心提示】李某,河南人。任职广州某知名贸易公司业务经理。因业务能力出色,进入公司短短两年即提升为业务经理,主管华南片区业务。该公司拟准备上市,作为公司的高层,李某的前途可谓不可限量。李某因工作业务,向广州甲公司销售了一批产品。因当时公司货物供给调度不过来,遂用B产品代替原有产品。同时,给B产品贴上了原有货物的标签。其实原有货物与B产品在质量上相差不大,李某以为在质量上不存在重大瑕疵的话,对于甲公司的生产不会造成影响。谁知,一分钱一分货,甲公司在使用从李某处购得的产品时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后发现,李某竟然以次充好,遂报警处理。今年三月开始,广东省全省开始“三打两建”,本案即成为广州市的重点三打对象。当场工商部门查封劣质产品高达296.185吨。
朱俊凯律师倾注全力为李某辩护,依法依理,通过反复阅卷,多次会见李某,其中艰辛可想而知。克服无数困难之后,两位律师的工作明显有了成效,检察院认定的数额降下来了,在量刑建议书上认定李某构成自首。李某案件柳暗花明。
 
【案情简介】一心为公司谋发展,因法律意识淡薄,终酿苦果,为自己的错误埋单
2007年3月李某进入广州某知名贸易公司任职业务员。在公司,李某兢兢业业,多次为公司创造巨额收益。2010年,李某升任公司业务经理,分管华南片区的业务。公司对李某的器重可想而知。在得到公司赏识的同时,李某也积极开拓市场,为公司创收。2011年经某客户牵线,李某与广州甲公司建立了业务往来。2012年3月左右向甲公司销售了600多吨产品,其中还有部分劣质产品。后甲公司认为李某销售的产品为劣质产品,遂报案处理。李某于2012年5月13日投案自首。因此身陷囹圄。
 
【专业律师,专业力量,力挽狂澜】
律师在接手本案之后,认为,李某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伪劣产品,须相关鉴定予以证明;其次,在重量上,是否这200多吨全部属于伪劣产品,须核实;最后,综合考量本案的全部情节。
 
【刑事律师办案:控方意见 辩方意见 争议焦点】
控方意见:检察院认为,李某无视国法,在产品中以次充好,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辩方意见:首先,李某销售的产品并不属于伪劣产品,其在质量上是合格的;其次,在数量上,并非全部属于伪劣产品;再者,李某并未获利,其是为公司考虑,留住客户;最后,李某构成自首。
辩护词简要:
1、李某销售的产品,有别于实质的伪劣产品。
2、销售的次品属于合格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从甲公司投入使用情况来看,仅有少部分出现问题,并非全部都有问题。
4、生产厂家证实,李某销售的产品属于流通产品,并非实质的伪劣产品。 
5、李某的主观恶性及整体情节并不是十分严重。
6、李某公司积极协调处理本案,最大限度减少了甲公司的损失。
7、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行为构成自首。
                                                                  
【办案总结】
朱俊凯律师依据本案谈办案要点:
1、类似案件的办理,涉及到数额的时候,律师应当依据证据,确定实实在在的数量,以确保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价值鉴定报告,是认定伪劣数额和价值的关键性依据。
2、对于当事人的情节,律师应当彻底把握,体现律师的专业素养。
【办案结果】本案被告人李某最终仅获刑一年零六个月,相较以前的定性,着实减轻了许多。本案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朱律师的专业能力表示十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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