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戴女士诉某省某市某区违法强拆案
发布日期:2013-11-24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胡××,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街道×号。
原告:戴※×,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街道×号。
被告:※×区××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 职务:主任
地址:※×区×街道×路×号,
案由:违法行政确认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2、赔偿原告损失费用※×;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区×镇×村(现变更为※×区×街道办事处)村民。该村×街1号(现变更为×街道1号)宅基地房是原告之祖产,建于上个世纪60年代。2000年×月×日,原告依法获得了以自己为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此后多年,原告同父母及兄弟一家7口拥挤在该房屋里共同生活,子女现已成年且已到适婚年龄,现有住房条件已根本无法满足原告一家正常的生活需求。为解住房之困,经×区×镇×口村委会(现改为×镇居民委员会)同意,原告遂用黄土及烂砖碎瓦将位于该房东侧的一处水塘填平,并于2010年搭建了三间平房。
2013年×月×日,被告以该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向原告下发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原告自行拆除。2013年×月×日,被告指使上百人强行闯入原告家中,将原告父母拖出,暴力拆除其房屋,家中的所有家具粮食等物品悉数遭到毁坏。
原告认为,被告暴力拆除涉案房屋的程序违法。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应告知原告对其实施处罚及行政强制事项所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以及提请复议、诉讼等权利。然而,被告罔顾法律的规定,为达到其违法强拆原告房子之目的,在其送达的《限期拆除违建通知书》中,对于原告享有的上述权利只字未提,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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