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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管理机构职责

发布日期:2013-11-27    作者:连会有律师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设置的交通环境保护主管机构在环境监测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
(二)制定全国交通环境监测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及政策措施,监督交通环境监测工作;
(三)制定交通环境监测规范,管理交通环境监测站的资质;
(四)组织编制交通环境质量报告。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航务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航道建设和管理部门在环境监测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政策;
(二)制定所辖区域的交通环境监测规划,负责所辖区域的交通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三)汇总所辖区域的交通环境监测资料,并按规定上报交通运输部设置的环境保护主管机构;
第九条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应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在单位的交通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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