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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父亲依约变更共有人 女儿诉分割财产未准

发布日期:2013-11-27    作者:110网律师
离异父亲依约变更共有人 女儿诉分割财产未准
 
    父母离异,父亲在依约将房屋所有权变更为自己与11岁女儿共同共有后,女儿向法院起诉变更自己的抚养权为母亲所有,紧接着又将生父告上法庭,以自己居无定所为由要求分割与父亲共有的房屋。近日,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最终未支持女儿小玉的诉请。
【案情简介】
  杨某为小玉的父亲,艾某为小玉的母亲。2012年3月2日,杨某与艾某到民政部门结束了双方痛苦的婚姻,约定由杨某抚养小玉,老家的房屋归杨某与女儿共有,面包车1辆归艾某所有,杨某一次性补给艾某10万元。之后,杨某到相关部门将老家的房屋变更为自己与小玉共有,并以该房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10万元,随后将承诺给前妻艾某的10万元履行完毕。同年10月,小玉以杨某未尽到抚养责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自己的抚养权为母亲享有。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均同意由艾某抚养小玉,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次年2月,11岁的小玉再次向法院起诉,以自己与外婆居住,距离学院较远不利于学习生活为由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自己与杨某共有的房屋。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小玉无证据证实争议房屋受到侵害或者有流失可能为判决依据,驳回了小玉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小玉以杨某擅自将房屋进行抵押,侵害了其作为房屋共有人的权利为由向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仍要求分割房屋。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存在特殊情形,即小玉与其父杨某共有的房屋已设定抵押,如果一旦分割,不仅会影响抵押物的价值,也不利于保护抵押权人(即银行)的利益。故本案争议的房屋不宜分割,但房屋仍属于小玉与其父共有,小玉可到该房内居住并生活。综上,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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