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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批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4号《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办理条件:①符合国家制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的发展布局规划;②中外合营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中方应有一家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外方应为专业广播电视企业;③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④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设立专门制作动画片的合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⑤法定代表人须由中方委派;⑥合营企业中的中方一家机构应在合营企业中拥有不低于51%的股份;⑦申请各方在申请之日前的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良记录;⑧合营企业须具有独立的企业标志。应当提交的材料:①申请报告。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合营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合作各方的背景概况;合营企业的注册资金;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组织结构;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的具体理由、优势和发展计划等;②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其中合同中须约定:节目选题、内容应经中方同意);③中方企业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④中方资信证明;⑤外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合法存续证明和外方从事专业广播电视业务的证明;⑥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成员(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⑦工商行政部门对拟设立的合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⑧合营企业的企业标志样本

  办事流程:由控股的中方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商务部提出申请,①中方向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核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②中方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文件经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合营企业,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合营)》。④合营企业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合营)》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提出申请

  办理时限:20天内

  责任部门:社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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