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发布日期:2013-12-02 作者:110网律师
A. 不可抗力
B. 义务人支付了利息
C. 义务人向权利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
D. 债权人请求
答案:B,C,D
解析: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数据电文到达或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1)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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