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六合彩”案例
发布日期:2013-12-04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非法经营罪之“六合彩”辩护及缓刑技巧
本案一审争议焦点:是否缓刑。
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份,被告人乙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龙湾区瑶溪街道某村以“六合彩”形式接受他人投注滨江每期“六合彩”投注及盈利情况与上家被告人甲某进行结算,被告人已某抽取投注10%作为报酬。经查,被告人甲某、已某以“六合彩”形式接受他人投注51期,投注额累计31721元以上,盈利18243.5元。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甲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审查起诉。后经过开庭审理甲乙构成非法经营,刑期为某甲8个月缓刑1,某乙6个月。
本案律师作为被告人丙辩护人对本案工作如下:
1、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被告人甲,并立即复印了证据材料及时了解被告人参与犯罪起因、经过、地点、报酬等要点;
2、在委托后到开庭前,共会见了5次被告人丙,将通案有了彻底的了解;
3、开庭辩论,本律师以罪轻辩护为主要辨点。
办理结果: 一审判决甲犯非法经营罪刑期为8个月缓刑一年。
办案心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之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人在接受委托后,分析了案卷材料,假设如果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甲某犯非法经营罪,刑期为1-2年。
在多次会见以及翻阅大量案例和法规以后,本人发现被告人甲某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甲某非犯罪提议者,主观恶性小,可以从轻处罚;2、本案社会危害性小,可以从轻处罚3、家庭情况及退赔情节。本人辩论阶段从以上角度详细进行了阐述。
本案另一重点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本案从赌博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并积极促成了退赃和罚款,可谓大大减小了惩罚程度!
辩护人:浙江南越律师事务所
季昌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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