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交通事故的调解

发布日期:2013-12-04    作者:支忠祥律师
交通事故的调解
1
,损害赔偿调解的时间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1)    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    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    因伤致残,从定残之日起;
(4)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2调解书的出具
  当事人必须共同向交通警察提出调解请求,交通警察当场对财产损失的确定、当事人过错及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等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拒绝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签名的以及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当场送达当事人。
  3终止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1)    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2)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3)    一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更多信息欢迎登陆网站:www.shnhls.com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