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涉嫌贩卖毒品案律师将其成功取保
发布日期:2013-12-07 作者:郭永军律师
摘要:犯罪嫌疑人革××,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河南省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应其家属的聘请,作为本案的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及时会见了革××。本律师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了避免错误关押,经与办案单位多次协调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决定为其取保候审。 通许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通公(刑)取保字【2013】0077号
犯罪嫌疑人 革 × ×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住址辽宁省× × 市× × 区× × 路× 栋× 单元× 室,单位及职业 农民,联系方式 。
我局正在侦查革 × × 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因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3年10月19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
的监督/交纳保证金(大写) × × × 元。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通许县公安局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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