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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房屋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发布日期:2013-12-08    作者:110网律师
                   如何确定房屋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房屋法定继承人是在一个有限范围内,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那些可作为 死者房产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 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等。
 配偶。配偶是以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为条件的,但只要男女双方具 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即为夫妇,他们相互之间都有遗产继承权。此外,1954 年我国婚姻法颁布之前形成的还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一夫多妻及双方生活时间 较长、群众公认事实婚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也有继承权。发现男女双方属 于非法同居关系或已经离婚时,另一方无权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承子 女,他们对父母的遗产都有继承权。其中,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 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因为子女被他人收养后与生父母权利关系即告消灭, 养子女与生父母不享有继承权,至于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则根据继 父母和继子女相互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而定。继子女和继父母相互形成了抚养 关系的,当一方死亡时,可互为继承人,反之则不能;继承人在继承继父母遗 产后还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或同母异 父的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 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相互继承了遗产后,还有权继承亲兄弟姐妹的 遗产。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另外,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适用的法定 继承:(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对其遗留房屋立下遗嘱或遗嘱依法全部无效的;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房屋的,或者受遗赠房屋的;(3)遗嘱继承人丧失 房屋继承权的;(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5)遗嘱
427
无效部分所涉及的房产;(6)遗嘱未处分的房产。
3.法定继承房屋的顺序
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依据《继承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按照下 列顺序继承房产。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 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另外,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继承人不存在或全部放弃、丧失继承权)的,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但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如第二顺序继承 人对被继承人尽过较多义务或不能独立生活、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在分割遗 留房产时应给予适当照顾。同时,在法定继承时,按《继承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的精神,同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是在法定 继承情况下分配房产的基本原则。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则可以不按均等原则 分配: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留房产时,应当予 以照顾。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 人,分配遗留房产时,可以多分;主要抚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 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③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 承人没有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留房产,应当不分或者少分。④继承经过协 商,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房屋法定继承人是在一个有限范围内,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那些可作为 死者房产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 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等。
 配偶。配偶是以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为条件的,但只要男女双方具 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即为夫妇,他们相互之间都有遗产继承权。此外,1954 年我国婚姻法颁布之前形成的还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一夫多妻及双方生活时间 较长、群众公认事实婚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也有继承权。发现男女双方属 于非法同居关系或已经离婚时,另一方无权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承子 女,他们对父母的遗产都有继承权。其中,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 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因为子女被他人收养后与生父母权利关系即告消灭, 养子女与生父母不享有继承权,至于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则根据继 父母和继子女相互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而定。继子女和继父母相互形成了抚养 关系的,当一方死亡时,可互为继承人,反之则不能;继承人在继承继父母遗 产后还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或同母异 父的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 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相互继承了遗产后,还有权继承亲兄弟姐妹的 遗产。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另外,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适用的法定 继承:(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对其遗留房屋立下遗嘱或遗嘱依法全部无效的;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房屋的,或者受遗赠房屋的;(3)遗嘱继承人丧失 房屋继承权的;(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5)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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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部分所涉及的房产;(6)遗嘱未处分的房产。
3.法定继承房屋的顺序
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依据《继承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按照下 列顺序继承房产。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 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另外,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继承人不存在或全部放弃、丧失继承权)的,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但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如第二顺序继承 人对被继承人尽过较多义务或不能独立生活、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在分割遗 留房产时应给予适当照顾。同时,在法定继承时,按《继承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的精神,同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是在法定 继承情况下分配房产的基本原则。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则可以不按均等原则 分配: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留房产时,应当予 以照顾。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 人,分配遗留房产时,可以多分;主要抚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 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③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 承人没有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留房产,应当不分或者少分。④继承经过协 商,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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