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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的价值角度考究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制度

发布日期:2013-1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其他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法的价值;检察机关;职务犯罪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法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有特定的价值。古今中外的法学家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的价值。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提出: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通常不会发生冲突,相反,它们往往会在一个较高的层面上紧密联系,融洽一致。由此博登海默提出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1

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刑事诉讼法也有其法律价值。在当今世界,刑事诉讼法的价值追求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控制犯罪,维护公共利益;二是保障人权;三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减少资源耗费。这三方面的价值追求在各国、各地区的刑事诉讼法中所处的地位却是不相同的。根据三者孰轻孰重、当发生冲突时哪一方面优先等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刑事诉讼价值取向。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是“惩罚犯罪、控制犯罪、发现实体真实、维护公共安全优先”。 2

法的价值,其实质是法律对人们需求的满足,是人们对法律的价值判断的结果,是哲学上价值范畴在法律上的运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权力启动职务犯罪侦查的重要环节,初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它的法律价值是客观存在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基本法律价值应该包括该制度自身及其运作所体现出来的自由、正义、秩序、效率诸项内容,其中每项内容又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涵。

首先,初查权作为一种法律监督权,其根本目的是通过监督公权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这与法的自由价值本质上是一致的。以初查的方式保证立案的准确性,避免对公民任意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客观上起到了准确筛选案件、防止无辜公民随时陷入被追诉人的不利境地的风险。自由价值在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为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也是宪法上的人权保障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落实。

其次,我国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初查制度业已初步形成,从而使得检察机关的初查活动具有制度上的保障,也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权力主体能够慎重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予以保护,对公民自由予以充分的尊重。另外,初查的不立案反馈制度、初查结果透明公开制度、初查时限的规定都对举报人的举报产生了积极的作用,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初查的目的是判断“有无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有标准可循的,因此可以说初查的过程和结果是理性的。同时,初查各个环节的时限要求保障了初查能够及时产生程序与实体结果。可以说,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在内在上体现了法的正义、秩序价值。

第三,初查权滥用使得侦查工作失去相应的监督,不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使刑事诉讼“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的任务难以实现。初查权滥用已经背离了初查权本质的价值追求,反而对法律价值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此外,为了防止初查对自由的随意限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初查一般不公开进行,一般不接触被查对象;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初查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可以请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机关协助调查;可以请举报人、可靠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协助调查。”因而,初查较之强制性侦查,其措施强度还不至于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初查权毕竟是一种公权力,而且还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其权威性与强制力较之其他公权力尤甚。可见,初查权的运行必然会对初查对象的利益产生影响。比如初查时需要调查了解初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初查对象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等。在初查过程中,初查权的滥用会侵犯初查对象的个人生活秩序及个人的隐私权以及被初查单位的经济利益。至于在初查过程中,以初查代替侦查,在初查过程中动用强制措施,则明显超越了初查权,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与财产权,是对法律自由价值的极大破坏。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的一些做法未能体现法的效率价值,应值得重视。主要表现在:首先,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主动性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举报环节的保密制度、保护制度和奖励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举报人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刑事诉讼启动程序的进行;其次,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在线索分配、归口管理、分级管理等线索流转上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此外,由于检察机关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的考核机制和办案经费返还机制,导致各部门为争夺有价值的职务犯罪线索而致使初查效率低下;最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主体往往就是负责职务犯罪侦查的机关,在初查中由于诉讼阶段的限制,众多的侦查措施不得使用,造成初查效率的低下,导致“在不必要的制度行为中浪费宝贵的侦查资源”。

在应然意义上,检察机关初查制度产生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特殊需要,具有实质合理性和正当性。作为初查制度核心与基础的初查权是实施法律监督权的具体形式,旨在以权力监督、制约和保障国家公权力的正常运行,但是初查权本身也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因而初查制度的法价值目标在于实现正义、秩序和效率的动态平衡。检察机关刑事初查制度三个方面的价值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检察机关在确立初查目的、设计初查制度时,必须进行一系列的价值选择,既要对各项价值的要求同时予以考虑又要对各价值之间的冲突进行合理的协调和解决。



【作者简介】
熊娟,单位为江苏扬州市邗江区法院。

【注释】
[1][美]E.博登海默著作,邓正来译:《法理学 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330页。
[2]马丽霞:《检察机关刑事初查制度的法理价值分析》,载《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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