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社会外国企业管辖权
危害社会外国企业管辖权
【案 由】合同诈骗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髙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上诉人】沈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9年第5集(总第70集)
裁判规则:
符合中国法人条件的外国企业,在中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 中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基本案情:
上诉人系韩国某商社董事,负责处理所有业务。上诉人代表韩国某商社 与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该商社向某公司釆购物品,由上海某公司运输。后 上诉人将货物转卖给美国某公司,上诉人收到美国某公司货款后逃逸。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由于该案件属于涉外刑事案件,中国是否具
有管辖权,如何对境外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
裁判理由:
上诉人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将所采 购的货物转卖给第三方,并在收取第三方货款后逃逸。骗取金额特别巨大,其 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 复》规定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 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 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上诉人代表韩国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 签订合同,虽然诈骗的是美国某公司的钱款,但是合同项下供货方为中国公 司,中国法院依法具有刑事管辖权。对于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如何审査 与认定,可以借鉴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 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 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 是在我国香港特区、我国澳门特区、我国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 明手续。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第一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 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 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 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 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 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 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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