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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气囊未弹出“奔驰”败诉

发布日期:2013-12-10    作者:110网律师

 2008113日,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刘女士诉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汽车质量侵权纠纷一案的终审判决。近日,北京法制晚报也作了相关报道: 全国首例安全气囊未弹出“奔驰”败诉,受害人家属索赔获支持。 车祸中司机身亡 法院终审认定 其死亡与缺陷产品有关 判决生产厂家及销售商赔65万余元 
   
刘某驾驶的帕杰罗越野车撞树,司机位置的安全气囊未弹出,刘某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将越野车的生产厂家及销售商诉至法院索赔。 法院终审以产品质量缺陷为由,判决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奔驰公司)和销售商哈尔滨市粤港先锋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港先锋汽车公司)等相关公司赔偿65万余元。刘某之妻刘女士委托北京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显峰、李春艳等人起诉称,200676日,刘某驾驶帕杰罗小型越野车外出时撞树。车祸中正驾驶位置的安全气囊未弹出,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副驾驶位置的安全气囊弹出,乘客孙某受伤。 刘女士及代理律师认为,车祸中安全气囊未弹出,说明该车存在严重的产品质量缺陷,是造成丈夫死亡的唯一原因,故向生产商北京奔驰公司和销售商粤港先锋汽车公司索赔近110万元,并要求北京奔驰公司将缺陷车辆召回及赔礼道歉。 北京奔驰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安全气囊系统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缺陷。涉案车辆气囊未打开是由于故障而非质量缺陷造成。 
审理结果 
一审:判赔65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车辆存在驾驶员安全气囊受到一定程度的碰撞未能弹出的缺陷,该缺陷与驾驶员刘先生死亡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最终判决被告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粤港先锋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女士等人经济损失65万余元。 宣判后,奔驰公司提出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中院认为,驾驶员安全气囊与前排乘员安全气囊应在同一时刻膨胀。而刘先生所驾驶的车辆前排乘员安全气囊已膨胀,而驾驶员气囊未弹出,说明涉案车辆存在缺陷,未能发挥保护作用。 前排乘员安全气囊打开乘员仅受伤,而驾驶员位置上的安全气囊未打开致其死亡,说明缺陷产品与刘先生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该车辆生产者或销售者理应赔偿受害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安全气囊在引爆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未弹出,足以证明引起损害缺陷是存在的。按法律规定,只要产品客观上存在缺陷,给使用者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除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不论产品生产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这是全国首例因汽车安全气囊未弹出导致司机死亡而判赔的案件!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部被法院采信,最大程度的为当事人争取了应得利益,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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