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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中的风险防范案例一、二

发布日期:2013-12-14    作者:章丘胡安昭律师
在我的工作中,遇到过一些与他人合伙而最终自己经济受损的事情,在一些情况下,因为我们个人存在一些资金、人员等方面的不足,而需要与他人合伙,这样可以共同发挥各自的长处,促进各自的发展。但在合伙,也应当对合伙的一些风险加以防范,以免遭受经济损失。
案例一:张三与李四均有买货车跑运输的想法,但货车大约是40万元,谁也没有这笔钱,于是张三出了8万元,李四出了6万元,剩余的钱从银行贷款,因为李四给人担保,而借款人到期未还,李四进了黑名单。两人商议由张三进行贷款26万元。因为李四连担保都不合适,张三找了自己的三个朋友做担保,从银行贷款26万元,加上两人的出资,购买货车一辆。
张三在货车运营之初,尚和李四找的司机一起跟车,一段时间之后,张三因忙于其它事务,货车由李四运营,张三的风险也由此产生。货车运营了一年之后,张三找李四商谈分红事宜,李四说这一年根本没有挣到钱,反而欠了加油站几万块钱,并且拿出了大把的加油站票据。究竟车跑了多少活,挣了多少钱,张三因为并没有跟车,也没有派人跟车所以具体情况自己根本不掌握,张三只觉得李四很明显是在坑骗自己,但自己又无法证明。
 
事已至此,张三与李四因口角发生争执是不可避免的,再这样下去,张三估计李四会拿出更多的加油费单据,继续合伙,张三对李四彻底失去任何信任,也不想继续合伙。张三与李四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趁机将车辆开走,逼迫李四和张三做个了结。因张三已经把车开走,李四无奈提出和张三协商。
 
最终,张三和李四签订了一个散伙协议,李四退还张三的出资款8万元,剩余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由李四负责偿还,加油站欠款等一切债务与张三无关。张三勉强对此事挽了一个结。
 
胡律师在此提醒的是对于该种合伙,不仅要签订合伙协议,而且合伙协议应当约定明确如何对仗,如何分红,最好是一月一次。而且,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当由本人或者派人跟车,做好相应的记录。这样不管是挣赔,自己心里都知道一个真账。即便是赔,自己心里也赔的清楚。
 
案例二:甲和乙协议开公司,丙见甲的工资运营红火,即想入伙经营。丙找到甲,甲与丙商议,说让乙知道不是很方便,但甲自己掌握百分之五十的股权,可以让丙出资30万元,享有自己百分之五十股权中的百分之二十。这样,甲和丙私下签订了合伙协议。甲给丙出具了借条,今借到丙现金多少万元。
丙入伙之后,甲经营的公司出现亏损。丙要求甲返还投资款,甲说,干买卖本身就是有风险的。我们合伙协议约定的明白,你享有我的份额中百分之二十的分红,合同上同时也写明了你应当承担百分之二十的亏损,现在公司亏损,你先分担百分之二十的亏损吧。
请注意,甲给丙出具的是借条,有人说,丙可以持借条到法院去起诉,理论上是可以。但这时甲肯定会拿出合伙协议来进行抗辩,说甲和丙实际上是合伙,有合伙协议在。甲和丙并无其他资金来往,那是丙的出资款,而且钱数和协议相符。
另外,我并明白当初的出资款为什么以借条的形式打,而不是用收到出资款的名义打。反复想了半天才想明白可能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任何人干买卖都是往好处想,往好处争取,谁也不希望赔钱的。那么假设甲的公司没有亏损,而是挣大钱了,甲就是不给丙分红,丙起诉。丙必然会出具借条,甲这时答辩,我不该给丙分红,因为,我当初就是借的丙这个钱,否则怎么会打借条,丙持有这种借条,而且从未提异议,这说明他对我们之间的这种借贷关系是长期认可的。
胡律师提醒:挣钱是合伙双方都想要的目的,但是也应当防范其中的风险,自己出资,就让对方打出资款的收条。挣钱赔钱,只要是自己尽力了,结果都是可以接受的。市场风险可以接受,人为漏洞应当及时弥补。注意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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