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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税费

发布日期:2013-12-17    作者:辛成律师
  1、营业税(卖方):财政部、国税总局2008年12月30日联合下发通知,二手房营业税新的执行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政对此前购房需满5年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放松: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所购房屋不满五年上市交易时收取,有两种方式,①税率20%,按财产转让所得(本次交易价格-房屋原价-原缴纳契税-本次缴纳营业税-合理费用)计征;②未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按已成交价格的1%征收。卖方承担。
  3、契税:如果您的房屋面积超过90平米,不能够享受国家契税优惠政策,只能按照目前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按买价征收3%由买方承担;人所得税(卖方):取得房产证未满5年,按交易差价的20%收取; 4、交易费:6元、平米,双方各付一半;
  4、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5、登记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
  6、土地收益金(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卖方承担。
  7、核档费:50元、宗。
  8、贷款担保费 贷款额×1% 担保公司
  9、评估费 评估值×0.5% 评估公司
  10、中介费:各个中介公司收费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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