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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

发布日期:2013-12-18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到底应该做到什么程度
有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种自飞”,也有俗话说“生既为同衾,死当携手归”。我们到底应该怎么看待夫妻关系呢?而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我们又应当怎样看待夫妻间的抚养权利和义务呢?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了,但是精神生活并没有随物质生活同步发展。现实中离婚率上升的速度越来越快,人们对婚姻的信任程度也日益降低,甚至有些夫妻关系得以维系的基础是外在的物质因素。在金钱在人们心目中占有重要地位的物质社会中,一方面要强调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概念,更要加强其在社会道德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到底应该做到什么程度?实际生活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状况,而法律并不能面面俱到,这时就需要道德的约束力,但是道德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抚养属于生活保持义务层次,是为保持家庭生活所必尽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要作出自我牺牲的。即所谓“即使是最后的一片肉、一粒米也要分而食之的义务。”
一.法律上“需要抚养的一方”与道德中的概念
法律上的“需要抚养的一方”指的是主要包括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导致生活困难,无独立生活能力。这个概念是指一方生活极其困难无法继续下去,而在现在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提高的情况下,要满足这样的条件是非常苛刻的。事实上,法律上规定的扶养义务是一种低层次的,仅仅保持基本生活水平的扶养道德中的“需要抚养的一方”不仅仅是指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我认为还指夫妻双方的生活水平差距极大的情况下,生活水平低的一方就属于“需要抚养的一方”。因为婚姻是以共同生活为前提的,生活在同一屋檐下的夫妻,仅仅是把抚养建立在一方生活极其困难的条件之下的话是不利于维系夫妻生活的。法律上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维系复习双方的和谐生活,出于这一目的考虑则需要道德上的约束力。如若夫妻双方生活差距过大则不利于双方的共同生活,生活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状况,夫妻中的一方收入水平远远超过另一方,从道德的角度讲,收入水平高的一方则应该帮助收入水平低的一方,让夫妻双方的生活处在同一水平线上。道德是多角度、多方面的,这并不代表道德维护那些在家庭生活中好吃懒做、不做贡献而导致自身生活水平低的人。一方面,道德保护那些弱势群体;另一方面,道德也批判那些无所作为的人。
法律具有强制力、道德具有约束力,这在现实生活中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法律的强制力要求“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样的强制要求给一些懒惰之人带来了可趁之机。某些人可以借助法律强制要求夫妻中有收入的一方给自己抚养费,自己就可以不用工作,以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为借口让对方抚养自己。道德在这方面具有约束力,它可以谴责这些好吃懒做的人,但是道德没有约束力,不能强制要求这些人参加工作、为社会、家庭做贡献。法律要求的是人们必须做的事,而道德约束的是人们应该做的事。道德的范围大于法律的范围,但是道德只能依靠舆论的力量来约束人们,这样的力量是不够强大的,不能完全束缚人们,只能引导人们。法律的范围比较小,法律能够依靠其特有的强制力来要求人们,这种力量虽然足够强大,但是不能全方位的涉及到普遍大众的现实生活。法律的范围小、力量大与道德的范围大、力量小的矛盾不能完全解决现实中的所有问题,而道德是在社会中普遍形成的约定俗成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没有明文规定、主要存在在人们的道德意识中,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不断进步的。可以明确改变的只有法律条文,所以立法机关要根据现实生活的进步、变化不断完善法律,比如“生活困难”在当代社会已经是很难达到的标准,我相信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这个标准最终是会改变的。
二.法律要求的抚养是付“抚养费”,道德上“抚养”是全方面的。
《婚姻法》规定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从这一角度看,法律上仅仅把夫妻之间的抚养局限于“抚养费”即金钱的范围内,如果夫妻双方仅仅以金钱方式来履行抚养义务,这样的夫妻关系等于名存实亡。这也不符合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一婚姻概念,也没有体现婚姻法中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这一基本原则中的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为婚姻法中的抚养角度,仅把婚姻中的夫妻关系构建在物质关系之上,没有提及精神方面的抚养与互助。
道德意义上讲的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应该是全面的,是涉及夫妻之间日常生活的每一个方面,既包括前面法律上提及的物质方面,也包括精神、情感方面的相互抚养。我认为道德上的夫妻抚养应该侧重指的是在生活上相互扶助和精神上的相互尊重与慰藉,道德的约束力补充了法律上的夫妻抚养没有提及的方面,也体现了婚姻法相关规定的精神在于促进双方更好地履行夫妻义务,不使婚姻关系轻易破裂。
前面提到道德只具有约束力,不具有强制力。实际上有许多这样真实的案例,某些夫妻在感情破裂的情况下,生活较好的一方不管不顾生活困难的一方,不过有一部分会碍于法律强制要求履行抚养义务给予一定的抚养费。但是我认为这并不能真正的维系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夫妻中的一方只是按照强制规定完成规划好的任务,由此产生的夫妻双方的不满甚至会导致婚姻破裂。所以维持婚姻家庭这一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不仅依靠法律的强制实施,还要依靠人们心目中共同形成的道德责任感来约束。
因此,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方式不应当仅仅限于给付扶养费,还可以是一方要求另一方进行生活上的照顾、陪护等精神慰藉。
三、当法律的强制与社会道德在夫妻抚养义务上产生矛盾
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直至离婚或者其中一方死亡,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在其中一方病重或者生活出现其他困难的时候,另一方不能以离婚为手段来逃避扶养义务,这是夫妻之间抚养义务的强制性。从这一层面上看,如果夫妻中的一方遭遇病重生活困难时,另一方要一直抚养、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但是如果病重的一方已经用尽了夫妻共同财产,并且给另一方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夫妻两个人的生活,但是只要两人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就要一直履行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在道德上,普遍的也认为夫妻之间应该尽到抚养义务、相互协助、共同维系婚姻家庭生活。不过道德总是比较人性化的,它能够理解实际中各种特殊的状况,比较能够站在个人的立场上考虑问题。
“即使是最后的一片肉、一粒米也要分而食之的义务。”这句话比较夸张的形容了家庭中的夫妻抚养关系,现实中如果出现了这样的境况,是否意味着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真的应该做到这种程度?在道德上,社会总是赞扬、宣传那些无论对方贫困、伤病都不离不弃的夫妻关系,如果站在个人生活的立场上是否存在不公平。这并不是宣扬夫妻之间不应该尽抚养义务,我认为履行抚养义务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如若夫妻双方生活都极其困难,是否真的要把其中一方的最后一口饭都要分给对方半口?
从道德的意义上讲,许多人都会被感人的事迹多感动,但是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人都做到能够感动别人,如四川地震中背着妻子回家的丈夫吴家芳感动了万千中国人,在道德的层面是值得倡导的,但是道德并不是要所有的丈夫都做到这一点而不顾自己的生命安全。如前面所说,夫妻中的一方把最后一口饭分给对方半口,这也许会受到很多人的赞赏,但是从道德的另一方面讲,自己的生活都无法维持又如何维持别人的生活。法律的强制性使其脱下了人性化的外衣,它强制要求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履行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还强制要求其中一方不能以离婚为手段来逃避抚养义务,法律的强制性不适用于生活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但是它又是符合大多数情况的,如果没有法律来保护婚姻中的弱势群,那么社会中将会出现许多夫妻中不公平的现象,也会增大社会的压力。
【律师寄语】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婚姻是家庭得以产生的前提,所以婚姻关系是十分重要的。《婚姻法》是为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不过如果仅仅依靠法律是不能够完全的解决社会中各种各样的婚姻问题。只有法律和道德双管齐下,不断完善现存的法律条文和加强社会道德建设,才能解决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婚姻家庭问题。把法律的强制性和道德的约束力相互配合,磨合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矛盾,从而保护婚姻家庭,利于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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