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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跑路怎么办—用人单位负责人逃逸的欠薪追偿办法

发布日期:2013-12-19    作者:110网律师
引子
我国公司法对企业注册资金的限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万元。首先,三万元是非常低的门槛,在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这三万元几乎起不到作用,同时,企业老板很容易在资不抵债时放弃现在的公司,转而注册一个新的公司。其次,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成立后,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假定股东弃厂逃逸,法人财产独立,劳动者的工资也无人支付,作为劳动者即找不到负责人,又不能要求股东直接承担工资支付义务怎么办?此时,劳动者掌握工资追偿渠道显得格外重要,本文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为劳动者作出解答。

    一、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欠薪垫付,即欠薪垫付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可以提出欠薪垫付申请:
(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

    二、
欠薪垫付向哪个部门申请?
    答:向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区级劳动行政部门。

    三、
垫付的标准是什么?
答:1、垫付最长不超过6个月工资;
    2、劳动者的工资高于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依照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依照实际欠薪数额支付。

    四、
欠薪垫付数额不足以达到实际欠薪数额的怎么办?
    答:《条例》第32条规定,员工领取垫付欠薪后,区劳动行政部门取得已垫付部分的追偿权;未获垫付的欠薪,员工有权继续追偿。



广东震鹏律师事务所  祝祥霞律师 20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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