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购车还清债担保合同应解除
发布日期:2013-12-23 作者:吴丁亚律师
■案情回放
马女士与某汽贸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合同约定的车款为53000元;马女士在签订此合同时,首先在中国银行西城支行开立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并将不低于所购车价20%的款项首付款交付汽贸公司,剩余款项向中国银行西城支行申请贷款,并按期向该银行归还贷款本息。
合同的第8条还约定,马女士在未付清车款及相关款项前,同意将所购车辆作为汽贸公司担保的担保物,抵押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其还清该笔购车借款及服务管理费之时止。合同第19条约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马女士还清贷款银行的全部款项并履行完合同内容后自然终止。马女士作为借款人、汽贸公司作为保证人、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北京分行)作为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之后,贷款一次性划入汽贸公司在中行北京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汽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然而,马女士还清贷款本息想找汽贸公司时,却发现其已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无奈之下,马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汽贸公司办理注销机动车长安牌汽车的车辆抵押登记。
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马女士的诉求。
■律师说法
本案中,所涉《购车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因汽贸公司为马女士向中行北京分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马女士将所购车辆抵押给汽贸公司,应属马女士为被告汽贸公司提供保证所作的反担保。按照《购车合同》约定,抵押期限至马女士还清贷款银行的全部款项并履行完合同内容后自然终止。
现马女士已还清了借款,即按照约定履行了债务,则其与中行北京分行之间贷款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在此情况下,马女士与汽贸公司之间《购车合同》的权利义务亦应随之终止,所以,汽贸公司应及时办理解除所涉车辆的抵押登记手续却未办理,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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