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顛覆 国家
采取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顛覆 国家政权行为的认定
——黄x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关键词:造谣徘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案 由】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审判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1)成刑初字第49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3年2月22日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
裁判规则:
通过互联网散布传播有关“民运”、“六?四”、“FLG邪教”等方面的文 章,采取造谣、诽镑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构成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开办的咨询服务事务所注册的“天网寻人”网站,内设“遥看中华” “网海拾遗”和“走向论坛”等栏目,由被告人负责网站的维护和主页的制作、更 新工作。被告人在网站主页的上述栏目中分别登载了《新疆维吾尔人的独立意 识:因为历史上我们一直是一个独立的国家》、《热比亚何罪之有?》、《六?四不 是事件,不是风波、是屠杀>、《两公民要求平反六?四被捕》等文章和信息。 上述文章以造谣、诽谤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栽判理由: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镑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 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主要别在:本罪是煽 动覆灭现存政权,另立新政权,后罪是煽动分裂国家,即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 本罪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及社会主义制度,后罪客体是国家统一。言论自 由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但在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安 全,不得采取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本案被告人通过互联网散布传播有关“民运”、“六?四”、“FLG邪教”等 方面的文章,采取造瑶、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 度的行为,已构成编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网站电子公 告栏目中具有宣扬民族分裂内容的文章系他人所张贴,被告人作为网站的负 责人虽有义务对该文进行刪除而未予删除,但该文并非其主动制作、编辑、发 布,且现尚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的目的,故不构成煽动分裂国 家政权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 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 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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