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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竞价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3-12-23    作者:张颖律师
  核心内容:因夫妻感情破裂,丈夫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经法院调解,原被告不能达成协议,最后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竞价处理。
  “现在对位于宜兴市高塍镇某小区的房屋一套进行竞价。”“我出价35万元。”“我出价35.5万元。”……“经原被告竞价,房屋一套归属被告尹某所有。”日前,一段因离婚纠纷引发的夫妻竞价分割共同财产的真实场景呈现在宜兴法院的法庭上,最终夫妻双方各自竞得了所需财产,法院也依此作出了判决。
  姚某与尹某从1994年初相识相恋,到1995年结婚生子,婚后不久又在宜兴市高塍镇购买了一处房产及一间店面房,两人的婚姻生活应该说是和和美美。可好日子并没有如愿的长久,近年来,姚尹两人的感情逐渐出现了裂痕,并相互怀疑对方有第三者,还为此经常争吵不休,甚至大打出手。
  今年10月,丈夫姚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尹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庭审过程中,尹某也承认与姚某之间已经没有感情了,但双方在儿子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存在分歧,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均无效。为妥善分割财产,避免矛盾激化,承办法官向双方进行了法律释明,要求双方进行竞价处理。对此,姚某与尹某这对“冤家”倒也一致同意进行竞价处理,于是便出现了上述开篇的那一幕。
  关于夫妻竞价,该案承办法官解释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法院应当准许。法官进一步解释说:“相比其他如评估、拍卖等手段,通过竞价的方式决定财产归属可以节省额外费用,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竞价价格也更接近房屋的实际价值,能够最大限度地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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