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查看资料

常熟市某1无纺布厂诉杭州某2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12-26    作者:110网律师
常熟市某1无纺布厂诉杭州某2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杭萧商外初字第96号

  原告常熟市某1无纺布厂。
  负责人程某1,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2,总经理。
  被告杭州某2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某某,总经理。
  原告常熟市某1无纺布厂诉被告杭州某2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卜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分别于2011年12月29日、2012年4月25日向原告传真采购订单,约定由原告提供无纺布,并约定了货物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及结算方式等内容。后原告依约于2012年2月8日、同年5月5日向被告提供了金额分别为1305.60元及13386.60元的货物,加上首笔代付的运费163.20元,合计货款14855.40元。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公司采购订单2份及传真件1份、送货单及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各2份以及原告方于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价款14855.40元未付属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价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某2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常熟市某1无纺布厂价款人民币14855.40元。
  如果杭州某2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杭州某2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常熟市某1无纺布厂已预交,由杭州某2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常熟市某1无纺布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郑 卜 训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施 锋 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