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中院一审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日期:2013-12-31 作者:吴志成律师
故意杀人,中院一审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1999年,被告人何某等人聚集在厝边的墓地上,因欲报复因开设赌场而发生冲突的薛某。同年7月25日在福清市江镜镇南宵路口,将驾驶该处的被害人陈某误认为是薛某而拦截下来,然后分别持枪射击及砍刀、镀锌管殴打,致被害人死亡,另两人受伤。
承办经过:被告人陈某作为同案人之一,被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嫌罪名为故意杀人。被告人陈某家属经联系与福清律师吴志成建议了委托关系,为被告人陈某进行辩护。在会见、阅卷后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该庭审进行了两天,可谓是一场持久战,特别是在法庭质证阶段,对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有在犯罪现场具体实施犯罪这一细节进行相互辩论,对有关案卷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委托人)参与现场作案的证据不足,仅参与杀人预谋,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律师吴志成辩护意见成立,最后判处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免予刑事处罚。其余同案人分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至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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