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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4-01-03    作者:110网律师

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情形
——查xx、黄xx非法买卖爆炸物案
关键词:减轻处罚法定刑罪行相当
【案 由】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核准程序
【案 号】(2004)刑复字第216号
【判决日期】2004年11月5日
【公诉机关】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査xx、黄xx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5期(总第103期)
裁判规则: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社会 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适用最低法定刑依然过重的,经核准可以在法定 刑以下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xx为了给其有残疾的哥哥维修房屋,让被告人查xx帮其购 买炸药,用于上山炸石头,查从余答应帮忙。此后,查xx利用在石料厂从事 放炮工作的便利,将其领取的岩石型粉状乳化炸药部分带回家。黄xx到查 从余家取炸药后,付给查从余人民币100元。黄xx在携带炸药回家的途中 被公安机关抓获。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应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理由:
罪刑相当原则是指犯罪分子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应当与犯罪事实、性质、情 节、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其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在审理个别案

件时,如果对被告人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最低法定刑还是过重,那么根据罪刑 相当原则,可以对犯罪分子酌情适用减轻处罚。但是,对于这种“破格减刑” 的适用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最终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中,两被告人 非法买卖炸药的行为,虽然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但鉴于被告人确因生活 所需非法买卖炸药,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适用非法 买卖爆炸物罪的最低法定刑显然过重。因此对被告人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 刑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 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 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
第二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 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 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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