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 能否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发布日期:2014-01-03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为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办理侵权案件,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分别列举了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从以上规定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并非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已涵盖被扶养人生活费。
再从《通知》第四条的内容理解上看,《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而《解释》第二十八条则是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及赔偿限制的条款规定。显然,目前并未取消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而且仍然承继了《解释》的计算方法,也就是说,在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仍应根据《解释》计算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两者相加就是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所指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仍然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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