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与欠据在适用诉讼时效上有什么区别?
发布日期:2014-01-04 作者:孙心远律师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据和欠据,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
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据和欠据,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据,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据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据,在债务人出具欠据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据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据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正好印证了上述观点。此外,如果权利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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