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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辜打工妹误入黑厂,无良老板非法制造假冒注册商标,打工妹获法院轻判“即判即放”

发布日期:2014-01-06    作者:孔令威律师
    无辜打工妹误入黑厂,无良老板非法制造假冒注册商标,打工妹获法院轻判即判即放
       2013529,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W某被FSNH区公安分局批准刑事拘留,羁押在FSNH区看守所。
2013920,被告人W某的家属H某委托孔律师为W某的辩护人,在审判阶段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201392120131030,孔律师接受W某的委托和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通过向法院阅卷,了解案情,同时和W某的家属协助做好有关取证工作;此外,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提供法律解答和帮助,深入了解案情。
介入此案后,孔律师认为:
第一,W某在20134月才做工厂主管,属于试用期,直至20135月案发时候W某做主管的工资未发。主要负责管理工厂的产品生产,行政方面不负责,每月才2800元一个月工资。W某按照老板的要求安排生产,不清楚老板做生意的情况,对于生产产品出来的价格、生产前是否有客人要求厂生产涉案商标的产品、生产后产品如何处理、涉案商标是否为厂的注册商标、是何种品牌的商标、厂是否有权生产涉案商标、图案商标的提供者是谁等等,她一概不清楚。W某是通过老板招聘进到工厂工作的,W某既不认识老板的客户,也不知道工厂是否登记注册,不知道工厂生产的产品商标是否经过授权。W某因为工作勤快且刚好前任的生产主管离职了,所以老板就叫她负责一下安排员工生产工作及管理一下生产线。她也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打工妹,在工作上听从老板、厂长的安排。W某不具有直接故意。
第二,W某作为一个山里出来的女孩子,不清楚涉案商标属于注册商标很正常,何况她更不知道老板有没有经过他人的授权生产涉案商标或者不清楚这些是否是不属于自己的商标。这也不应该是她关注的重点,她一心仅仅是想赚点钱养家糊口而已。
第三,W某系出于努力工作养家糊口,在老板的安排与要求下,她没有义务要求老板出示授权,也没有义务要求客户提供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证明,而生产了涉案注册商标图样的产品等,其并不知道所产品产品的具体用途,而放任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W某的行为在本案中明显不属于直接故意,其主观故意程度远比老板等人的为了出于企业生存和营利的目的等情节轻得多。
第四,W某受雇于同案犯老板等人,其行为属于受雇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
第五,本案同案犯老板等人他们自己经营一个小小的印刷作坊也仅仅是为了养家糊口,与大规模的销售,牟取暴利的情况也是截然不同的,所以说老板等人的主观恶性是非常小的,那么相比较W某的主观恶性就更加小。可见,W某主观恶性极其小。
第六,虽然办案机关指控W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依据是涉案商标标识数量,但是,其实同案犯老板等人从每个商标标识中获利仅仅几分钱。所以说从犯罪情节上看同案犯老板等人是很轻微的,相比来说W某更轻微。
第七,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分析,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未销售出去,其危害结果必然小于已经销售出去流入社会的情形。不论是对商标权利人的侵害,还是对市场秩序的侵犯,都会因为产品未售出而减少,相应的社会危害性就小。W某对社会的危害性小,其犯罪的习癖尚未养成,可改造性大。W某因为不知情或者放任知情的态度才失足触犯了法律,而且当庭认罪悔罪,足见她社会危害性小。
第八,W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就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充分的悔罪表现,包括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W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充分的认识,认罪态度较好。
第九,W某犯此罪前无前科,一惯表现较好。自然对法律规定无知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应负刑事责任,但这种行为具有偶发性,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较轻。W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再三深表悔过,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改过自新。而且其犯罪前品行一直很好,在该案之前没有受到过任何的刑事处罚。
第十,本案案发有特殊的社会背景与情节。同时,W某的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家里上有年老体迈需要W某赡养的父母亲,下有一个三岁大需要W某抚养的小孩子。为使W某能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尽到赡养父母及抚养孩子的双重责任,综合本案的情形,辩护人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该因素。
20131031上午九时三十分,FSNH区人民法院W某等一共有5个被告人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通过孔律师庭前多次法制教育与感化,被告人W某深深悔过,自愿认罪,一时无知与法律知识淡薄才导致今天的局面。
法庭上,针对W某是否是从犯,以及W某犯罪情节是否轻微、W某量刑问题,NH区检察院公诉人Z某与孔律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公诉人坚持认为:W某是工厂主管,在犯罪中作用较大,W某不是从犯,本案的涉案商标标识种类有两种,数量大,情节严重。
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对W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而孔律师辩护意见为:W某是从犯,也是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性较小,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减轻处罚,且本案作案时间较短,涉案的假冒标识已经全部起获,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同时,她家里上有老下有小需要她在身边照料,家庭经济困难,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早日回归社会,也有利于整个家庭的生活维持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恳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综合考虑,对W某从轻、减轻处罚。
孔律师的辩护量刑意见:恳请法院对W某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20131112FS
NH区人民法院判决:W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书提及:“被告人W某听从被告人Z某的安排,受雇在制假工厂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W某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作案时间较短,涉案的假冒标识已经全部起获,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可从轻处罚。对孔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20131128下午,W某家属怀着感激心情到FSNH区看守所接送刑满释放的W某。
至此,孔律师为W某作罪轻辩护的法律工作取得完满成功。 W某及其家属悔改之余也对孔律师的法律服务颇为满意。
   律师感言: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求职者往往需要擦亮自己的眼睛,不要受到一时的诱惑,而被无良的黑心老板蒙混进入工厂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大山出来的、法律意识薄弱的亲们,更是应该时刻警醒自己,万万不能因为一时的贪念或者无知而误入歧途,平时多学习法律知识,多读报多结交良友,留意身边事国家事,做个懂法、知法、用法的良好公民留意身边事识活动目的就更加是没有甚至很小的了。,但是,其实被告人!要知道,法律是严肃的,人一旦跟法律“开玩笑”,都头来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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