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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4-01-07    作者:任文娟律师
协议离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双方协议离婚过程中,如何通过协议方式对夫妻之间财产、孩子抚养问题予以明确,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一、财产分割协议起草及效力
一般婚姻登记机关只要看双方写上财产分割无异议、或财产已分割完毕就给双方办理手续了,其实这样简单的写隐患很大的。财产分割不明确,容易造成以后的争议,因此,必须明确才好。
特别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由于《离婚协议书》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一方反悔,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则只能诉诸法院解决。
二、孩子的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
如果只写上抚养费XXX元,没有另外注明有医疗费、学费,那么,抚养费就自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三部分了。如果另外注明医疗费、学费各半支付,则除了前面约定的抚养费,医疗费、学费还需要另行各半支付。
一般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十八岁,或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比如,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不损害他人权益。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因此,抚养费的约定也是协议离婚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建议聘请专业离婚律师起草,以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避免纷争!
三、如何保障孩子的探望权实现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望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双方不妨在协议中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每月探望的次数不宜过多,否则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易起纠纷,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
四、协议离婚如何约定户口迁出条款
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不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案件,而公安机关也以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也是难以办理。
此类纠纷在离婚中时有发生,因为缺乏有效的相关规定,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那么,如何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我们认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户口拒不迁出造成当事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逾期迁出户口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   元的补偿款;若产要难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对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对方应赔偿差价损失。 
 当然,若真发生此类纠纷,差价损失的举证责任在产权人一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具体的损失数额,法院也是难以支持的,故如果起草协议中的这类条款就变得十分关键。因此产权人应该慎重对待离婚协议中的户口约定,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起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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