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国家工作人员截留单位公款 用于个人赌博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09    作者:110网律师
国家工作人员截留单位公款 用于个人赌博的行为认定
——沈xx贪污上诉案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截留公款个人赌博 【案 由】贪污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9)沪高刑终字第71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961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沈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
裁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自己没有偿还的能力,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单位 巨额钱款用于个人赌博、偿还个人债务、套取现金,最终无法归还,构成贪污 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在担任国有企业分支机构市场部电费账务组账务员、市场开发组 营销员、市场开发组组长、市场营销部客户服务专职等职期间,利用负责收取 客户单位电费的便利。以收缴电费为名,采用收取多家单位向其所在公司缴 纳的电费不入账的方式,截留巨额款项。该款项大部分用于赌博,小部分用于 归还个人债务、套取现金等。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裁判理由: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本案中,上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国有 企业工作人员期间,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利用负责收取客户单位电费的 职务便利,采用收款不人账的方法,截留多家单位缴纳的电费,用于赌博、偿还 个人债务、套取现金,侵吞国有资产达577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