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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以曝光相威胁索取钱款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0    作者:110网律师
记者以曝光相威胁索取钱款的行为认定
——李x、唐xx受贿上诉案
关键词:职务便利索取钱款受贿 【案 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李x、唐x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10年第1集(总第*72集)
裁判规则:
国有事业单位的记者,在对粮食直补工作进行采访过程中,利用粮食局害 怕现存问题被曝光的恐惧心理,共同索取多家粮食局钱款,构成受贿罪。
基本案情:
二上诉人分别系国有事业单位某报社记者站的副站长及工作人员。二上 诉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对粮食直补工作进行釆访过程中利用粮 食局害怕现存问题被曝光的恐惧心理,共同索取多家粮食局钱款22万元私分。
争议要点:
二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理由:
二上诉人作为国有事业单位某报社聘用的记者及工作人员,代表报社对 粮食直补工作进行调查采访,履行社会舆论监督职能,行使国家对公共事务的 监管权力,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本案 二上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采访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钱款且数额 大,均构成受贿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 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 犯罪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 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
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曰。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 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 活费用。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 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 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 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 免除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 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 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 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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