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适用死缓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4-01-11 作者:110网律师
——王xx受贿上诉案
关键词:死刑犯罪情节危害程度不立即执行
【案 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8年4月25日
【公诉机关】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王xx(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检察院公报》2009年第1期(总第108期)
裁判规则: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在被审判期间始终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论罪应当 判处死刑。但根据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
行。
基本案情:
上诉人利用担任某市市长、市委书记、省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 公司在承揽工程、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减免或缓交土地出让金等方面谋取利 益,先后收受或索取他人钱财共计折合人民币683万余元。在被审判期间始 终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理由: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上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减免或缓交土地出让金等方面 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68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 成受贿罪。上诉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 刑。根据上诉人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 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 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 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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