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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适用死缓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4-01-11    作者:110网律师
受賄罪适用死缓的情形
——何xx受贿案
关键词:死刑如实供述尚未掌握不立即执行
【案 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71212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8年第4总第105)

栽判规则:
论罪应判处死刑,但其在被审查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 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对司法机关侦破有关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对其应当判 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任副省长、劳动厅副厅长、地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 接受他人请托,非法收受或索取财物达800万余元。被告人在被审查期间主 动坦白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本人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为司法机关侦破有关 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 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由于被告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 有索贿情节,论罪应判处死刑。但是,由于被告人在被审查期间如实供述司法 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犯罪事实,对司法机关侦破有关案件起到了积极作 用,因此对被告人应当判处死刑,但是可以不立即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 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二年执行。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 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 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 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額及情节,依照本法第 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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